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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學生認攜燃燒彈今判入更生中心 官:盡可能避免坐監

20歲學生認攜燃燒彈今判入更生中心 官:盡可能避免坐監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31太子站事件發生後,9月初有大批市民圍堵旺角警署,並在外設置路障和縱火,期間一名20歲男學生在同區行人天橋被搜出一瓶汽油彈,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考慮到梁的年紀和前途,明言「盡可能避免坐監」。

辯方求情稱被告為有思想學生 惟用錯方法爭取訴求

被告梁澤謙(20歲)承認於去年9月7日,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近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燃燒彈。

案件原於本月8日判刑,但報告指梁的體質不適合接受勞教。按法例只餘下更生中心和監禁兩項選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考慮到判監將影響梁的前途,故再下令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今日判刑。

梁的中學校長、社工和朋友今日均到場支持。辯方承認汽油彈為攻擊性武器,但指出梁案發當日無意圖用以傷人,亦非針對警署或警察,僅打算用於堵路。羅官表示,控方並無提及相關指控,如控方提及,辯方才可反駁,但以上陳述可作求情理由。

辯方求情指,梁當日不打算立即使用汽油彈;案發地點與人群聚集地點有一段距離;搜屋亦無任何發現。辯方續稱,案發時梁年僅20歲、與母親關係疏離;背景報告也顯示梁只希望爭取民主、並非以傷人為目的,案發後已深切反省,知悉自己用錯誤方法爭取訴求。

辯方引述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提及社會問題,顯示他是個有思想的學生,只是在特殊社會情況下才犯案,冀羅官避免判監,否則會令梁難再投身社會,更令社會損失人才。

官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指「應盡可能避免坐監」

羅官指,報告顯示梁在心智或體能上均適合入更生中心;又認為此案「並不是除咗坐監就冇其他方法(處理)」。他考慮到梁的年紀和前途,「應盡可能避免坐監」,最終判梁入更生中心。

承認案情指,去年9月7日約8時,有超過20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設置路障及縱火,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雞蛋,及使用鐳射筆照向警署,警方隨後驅散示威者。有警員在區內行人天橋發現當時身穿黑色衫褲、面戴口罩的梁,並認為他形迹可疑故截停及搜查其背囊,在內搜出汽油彈。梁被捕後接受警誡時,聲稱汽油彈是別人交予他用以堵路。

根據《公安條例》,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定罪者,若年齡滿17歲但未滿25歲,判刑選項包括不超過3年的監禁、入勞教中心或入更生中心。

被判入更生中心者,懲教署署長會考慮其在中心的紀律,決定羈留時間長度,期間可在指定時段外出上學或工作。犯人獲釋後亦可能須再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若違反監管條件,便可能再次被送返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WKCC3607/2019

記者:邱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