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黎明行動」於多區示威堵路意圖癱瘓交通,其中一名17歲蔡姓男學生凌晨時分在屯門一個輕鐵站外逃跑期間,涉扔下汽油彈及鐵錘,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承認控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獲判入勞教中心。
早前法庭索取被告的更新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辯方指,報告對被告評價正面,指他合作、有禮,案發後仍努力上學,只是出於一時錯誤才犯案,亦獲家人支持,認為判入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辯方又指,已與校方商討將開學時間延至9月,望被告於勞教中心完成服刑後能繼續學業。被告的母親及姐姐亦有到庭支持。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案件的性質嚴重,按規定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她考慮到被告認罪並屬初犯,且年紀尚輕,犯案是出於守法意識薄弱,故判被告入勞教中心,相信中心內的紀律訓練對其改過自新有幫助。
控罪指,蔡於去年11月11日在屯門澤豐花園近保良局蔡冠深幼稚園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樽汽油彈及一個鐵錘。
承認案情指,當日凌晨近5時,包括被告在內的3名男子在攀爬青松觀路的輕鐵站圍欄期間,遭警方發現,被告隨即拾起地上一個灰色袋並向豐澤街方向逃跑,跑離十多米後又扔下該灰色袋,其後又扔下一個約35厘米錘子。被告遭制服及拘捕後,警方折返尋獲該灰色袋,發現內藏玻璃樽、毛巾、綠色黏性液體,經檢驗後證實含汽油及清潔劑。
根據《公安條例》,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定罪者,若年齡滿17歲但未滿25歲,判刑選項包括不超過3年的監禁、入勞教中心或入更生中心。
被判入勞教中心者,懲教署署長會考慮其在中心的紀律,決定羈留時間長度。14至20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最多可被羈留6個月。
案件編號:TMCC2173/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