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校園,並稱要以暴動罪拘捕踏出校園的示威者,引起大批市民「營救」。警方在理大附近截捕一名24歲男子,在身上搜出伸縮棒、摺刀、丫叉及彈珠等物品,他早前承認三項控罪,分別是一項管有違禁武器、一項《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接納被告存有真誠悔意,判處他10個月監禁,又寄語被告以後須「三思而後行」。
報告指羅身體不適宜入勞教中心服刑 但讚揚羅「behave himself」
羅皓譽(24歲)被控於去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棒、一把摺刀、一把鋸刀、一支丫叉及208粒鋼珠。
辯方大律師今引述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指他身體狀況不適合到勞教中心服刑,惟讚揚他態度有禮、合作,「behave himself」,扣押期間未曾犯規,故顯示他有悔意,並已決心改過,承諾法庭以後不再衝動行事。
羅被判監10個月 裁判官:攜武器必定有其意圖及目的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判刑須考慮控罪的立法精神。她認為,羅所持的短、中和長距離武器涉及三項控罪,即使羅透露案發當日有人將武器交予自己,並非由他攜帶出來;法庭亦接納他未曾使用該些武器,惟羅一旦接受及管有該些武器,都必定有其意圖及目的,「出於乜嘢理念都好」,如他使用該些武器,便會對他人人身安全構成重大風險。
嚴官分別以9、12和18個月監禁為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鑑於羅認罪和存有悔意,獲扣減三分一刑期,並同期執行。嚴官考慮年輕因素再作扣減後,總刑期為10個月。嚴官又寄語他日後行事勿衝動,須「三思而後行」。
案情指,去年11月17日理大校園遭警方包圍,其中一隊警察於晚上8時許到達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目睹羅與另外20名黑衣人士逃走,截停被告後,在其右邊褲袋搜出一把摺刀,在背囊搜出一支重力操作棒、一袋共208粒鋼珠、一支丫叉及盔甲等。
案件編號:KCCC2778/2019
記者:邱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