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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又衝出嚟】港澳辦中聯辦都唔係人,點會有所謂言論自由?

【湯家驊又衝出嚟】港澳辦中聯辦都唔係人,點會有所謂言論自由?

文:腸

港澳辦和中聯辦今日無視《基本法》第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 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 ... 自行管理的事務」),高調點名譴責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其主持內會選舉主席時濫用權力及拖延程序,「所作所為令人質疑有違有關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在大律師名冊按資深程度排名11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1],立即衝出嚟指「和所有人一樣,港澳辦及中聯辦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只是他們的評論可能會被某些政治勢力視為破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罪証」[2]。

湯資深大律師不同於港澳辦及中聯辦,並非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但很遺憾地,他的評論似乎缺乏法律常識。

事實上,即使不論香港自治,港澳辦和中聯辦身為官方機構任意指控立法會議員違反法律,本身已有與法律不符之虞。

最近刊登於英國著名法律期刊Modern Law Review的一篇評論,詳細解釋了這方面有關的原則[3]:

與湯資深大律師的理解有異,港澳辦和中聯辦(發言人)不可能僅僅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因為它們發表的意見是通過官方聲明傳達,也就必然是運用其官方權力。這和2009年的《律政司司長訴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4]案中,官員私底下以個人身分強烈批評某學者,最終獲法院裁定構成行使表達自由的情況完全不同。畢竟人權法保障的是個體——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法人——的人權,而非政府的權利。

政府指控一位頗有名聲的立法會議員違憲,對其個人及專業名望有莫大負面影響。正如歐洲人權法院早前在另一不同但可相提並論的脈絡下解釋[5],私生活權保障個體免受政府官員任意指控。為達至此目的,政府官員必須「盡職調查」以核實他們散播有關任何個體的資訊,因為政府挑起的指控「特別有份量,而且傾向令公眾相信」。

歐洲人權法院並未詳細說明如何「盡職調查」。但值得留意的是,歷史上類似考量形塑了普通法下自然公義或公平的要求,也就跟歐洲人權法院上述判決異曲同工。任何公權力的疑似行使若有損某個體的利益,均須容許當事人有公平且有意義的機會反對或回應以說服決策者收回成命,這法則已是老生常談[6]。凡要行使(不論是建基於成文法抑或有即時法律效力的)權力來查考事實或作出主張,均伴隨責任,因為「名譽作為一種法律權益,受自然公義法則保護」[7]。

換言之,任何此類詆毀某人名聲的官方聲明,發放之前必須先給予有關人士回應的機會,否則法律上即屬不公平及不合法。

圖:網絡圖片

[1] 執業大律師名冊(資深大律師)

[2] 「Ronny Tong Ka Wah」4月13日下午6時42分的帖文

[3] Kai Yeung Wong, 'Kwok Cheuk Kin v Lam Cheng Yuet Ngor: Government Chastisement of Dissidents and Judicial Review That Never Was?' (2019) 83 Modern Law Review 428 at 435, 439-440。

[4] [2009] 4 HKLRD 11。

[5] Jishkariani v Georgia (App No 18925/09, 20 September 2018) at [62]。

[6]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 Doody [1994] 1 AC 531 (HL), 560F per Lord Mustill。

[7] Ainsworth v Criminal Justice Commission (1992) 175 CLR 564, 578 per Mason CJ, Dawson, Toohey and Gaudron 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