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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解說】香港同性伴侶權利重要司法覆核案件

【圖文解說】香港同性伴侶權利重要司法覆核案件

同性伴侶婚後能一起報稅嗎?能一起申請公屋嗎?另一半能獲得配偶福利嗎?可以申請海外配偶來港居留嗎?香港近年有幾宗重要的司法覆核案,都對這些同性伴侶權利有深遠影響, 讓我們為你圖文總結。

1) QT案 [2018] HKCFA 28

QT案是近年非常關鍵的一宗司法覆核,案中QT雖然與同性伴侶在英國民事結合,入境處仍以行政理由,拒絕QT以伴侶身份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

正如終院在判詞中指出「入境處政策與鼓勵人才入境背道而馳」,法庭認為性取向與入境限制無合理關連,在該入境政策上同性伴侶應與異性伴侶享同等待遇。

QT案不但令入境處修改受養人來港政策,其裁決亦有利之後的梁鎮罡案和同志公屋案,促使法庭一再肯定同性伴侶享有的配偶福利。有了QT案作為經典案例,未來爭取同性配偶福利的覆核案勝算就更大。

2)梁鎮罡案 [2019] HKCFA 19

梁鎮罡案是香港首宗爭取公務員已婚同性伴侶福利的司法覆核,案中公務員事務局拒絕向高級入境主任梁鎮罡的丈夫發放配偶福利,稅局亦不准他們合併評稅,梁於是控告政府歧視。

雖然政府解釋,當局有必要保護傳統的婚姻制度,終院卻反駁這種做法違反人權:「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理由而拒絕小眾人士的申索,在原則上有損基本人權」,而且剝奪同志的權利也不會令更多人步入傳統婚姻,判政府敗訴。

這宗案件不但令所有公務員的同性伴侶從此享有醫療、房屋等各方面的配偶福利,亦迫使稅局修改《稅務條例》中「婚姻」和「配偶」的定義,令同性伴侶以後可以合併評稅,是香港爭取同志權益的司法史上的一大步。

3) MK案/女同志婚權案 [2019] HKCFI 2518

這是香港首次有同志入稟爭取同婚和民事結合的權利,並直接挑戰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合憲性。案中女同志MK與女友同居2年,她指控香港政府沒有提供民事結合或其他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制度,違反了她應有的婚姻權利。

高院法官卻指出《基本法》第37條的立法原意只是保障異性婚姻,政府因此沒有保障同性婚姻的法律責任,加上香港社會目前對同婚仍有很大分歧,這個問題只能交由立法解決,法庭不能干涉,判MK敗訴。

然而,法官亦指出《基本法》沒有禁止立法機關立法承認或准許同性婚姻,政府應「全面檢討有關的政策」,否則現行法例只會一再被指歧視而受到挑戰,浪費社會的時間和成本。

小編按:同期亦有另外兩宗為同性伴侶爭取婚權的司法覆核:TF案和STK案,但因性質與MK案相似,押後至MK案審結後處理。

4)男同志公屋案 [2020] HKCFI 329

男同志公屋案是繼QT案和梁鎮罡案後,另一宗成功為同性伴侶爭取權益的重大司法覆核案。案中在香港土生土長的男同志Nick Infinger與男友在加拿大結婚後,回港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卻遭房委會以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Nick Infinger因此入稟控告政府。

高院法官在判詞中指,雖然房委會一直解釋公屋資源有限,要保障傳統家庭同居和生兒育女的需要,卻缺乏實質數據,證明同性伴偶申請公屋會如何影響輪候時間。房委會聲稱核實海外同婚有行政困難,法官卻認為既然房委會承認海外結婚的異性情侶,理應亦能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

小編按:同期亦有另一宗同性伴侶挑戰居屋「配偶」同住規定的司法覆核,但案件有待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