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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訴得直 《禁蒙面法》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未經許可公眾集會

政府上訴得直 《禁蒙面法》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未經許可公眾集會

(獨媒特約報導)政府於去年10月引用《緊急法》推出《禁蒙面法》,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分別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庭亦於11月頒布《禁蒙面法》違憲,法例即時失效。政府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日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指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未有違憲;而《禁蒙面法》則部分違憲,在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中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規定合憲,因此仍然生效。

判詞指,政府利用《緊急法》立法未有抵觸基本法的憲制部份,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在任何危害公眾的情況下制定緊急法例。判詞亦提到,警方在未經批准的集會、非法集結及暴動下仍然可利用《禁蒙面法》執法,惟在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下執法則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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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

社民連梁國雄對判詞感到失望,指即使引用《緊急法》合乎《基本法》,但上訴庭作判決前未有清楚解釋何謂「Public Danger」,認為「Public Danger」(危害公安)一詞太空泛。梁續表示,《緊急法》是1922年訂立,當時未有《基本法》保障香港市民權益,認為條例過時,屬「殖民地惡法」,並質疑條例是否仍然適用於現今香港。他又稱,上訴庭容許警察於合法集會內要求市民除去口罩亦有問題,稱會積極考慮申請法援作上訴。

梁國雄亦質疑政府立法前未有考慮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並指當時就《禁蒙面法》入稟法院是認為特首林鄭月娥未有恰當地引用《緊急法》立法,以及認為立法過於倉卒,「係咁短嘅時間裡面禁止人哋參加集會,或者公眾地方入邊唔俾人哋蒙面係咪恰當呢?」他強調港人不需要特首為警察執法而立法,而是需要特首處理封關等民生問題,反斥林鄭應利用《緊急法》封關阻止由內地入境人士,以及幫助受疫情影響的人。

記者:鄒樂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