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成日話就算立法會過半,民主派都唔會有機會立法
to a large extent that is of course true
不過發現大家好似都忘記咗,其實《基本法》第74條係無規管議員修訂法案的權力的: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07] 1 HKLRD 387
事實上,現時立法會議員一直有權在全體委員會階段提出修正案,即使該等修正案「涉及政府政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只是因為分組點票而通常唔會過到
唯一係《議事規則》第57(6)條規定,「如 ... 任何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則議員必須獲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可提出,否則提案只可由行政長官或獲委派官員提出
所以假如立法會過半,功能組別一齊過半固然最理想,但就算唔係,以保皇黨的懶惰,都隨時有機會突襲成功,直接修改重要法案;如果修改到《議事規則》,廢除第57(6)條,議員甚至可以在預算案中增加開支項目,而非好似而家咁,只能減不能加
到時政府一係就接受立法會的修訂,一係就成條法案/預算案收返,每一場都係零和博奕,all or not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