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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生效日 涉堵路、拒捕 3青年半年後被起訴

《禁蒙面法》生效日  涉堵路、拒捕  3青年半年後被起訴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5日《禁蒙面法》正式生效,晚上各區市民發起堵路示威,蔓延至翌日凌晨。事隔半年,3名涉於當晚旺角堵路被捕的示威者,各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阻礙公眾地方和拒捕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押後至5月29日,以待控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三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被告依次為:李姓男子(17歲,收銀員)、李姓男子(17歲,無業)、李駿昊(20歲)。

首被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10月6日在旺角窩打老道72號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度約115厘米的鐵枝。

次被告被控一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指他於去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路上留下垃圾袋、垃圾桶和回收箱,對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第三被告李駿昊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去年10月6日在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A」。

據了解,去年10月5日深夜,一批示威者在旺角堵路,警方到場驅散,3名被告逃跑,及後被當場拘捕。其中第三被告遭督察「A」捉住時有掙扎。

各人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守晚上9時至翌日早上7時的宵禁令、禁足案發地點一帶及每周一次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WKCC764/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