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今年2月上旬,警方在油麻地追截涉向馬路掟汽油彈的5人,其後搜查涉由他們租用的一間酒店單位,搜出盛易燃液體的玻璃瓶、液化石油氣等物品,因而起訴縱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5人首次提堂後不獲保釋,第三被告林天詠在7日後保釋覆核獲批;其餘4男還柙,今被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提堂,以待化驗汽油彈、檢驗被告指紋及手機。
4名還柙的男被告今透過律師再申請保釋,控方反對。首被告陳鴻基和次被告陳國強的申請遭拒。
兩名16歲被告則獲准保釋,各人須交出10萬元現金,另加3000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日晚上8時至6時守宵禁令、每周3次到警署報到,以及須禁足旺角、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範圍。
為讓控辯雙方確認禁足令範圍,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至下午再開庭,突提出多項附加保釋條件,包括每次外出必須有同住成年人陪同;須完成學校所有網上教學及功課;遵守所有校規;以及下次開庭前須由校方發出書面證明,確認被告遵守以上所有條件。
被告依次為:陳鴻基(23歲,無業)、陳國強(26歲運輸工人)、林天詠(19歲侍應)、劉姓中三生(16歲)、莫姓中四生(16歲),同被控一項縱火罪和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控罪指他們於本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控罪另指,5人於翌日在油麻地 Casa Deluxe Hotel 的一個單位內,管有10個玻璃樽內有易燃液體、3罐液化石油氣、兩把鐵鎚、4罐噴漆油、兩罐電油、一樽腐蝕性液體、一把士巴拿和一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2月首次提堂,辯方曾在庭上投訴,兩名16歲少年在警署錄取口供時,未有獲安排由成年人陪同,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案件編號:KCCC238/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