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警方去年11月上旬在一個灣仔寓所搜獲大量汽油彈及半製成品,4男1女被控告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名,提堂後還柙至今。案件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修訂控罪為串謀縱火,及新增一項屬交替性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4月轉區域法院再訊,5名被告須繼續還柙。
5名被告原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59 瓶汽油彈和 79 瓶半製成汽油彈。
控方今將管有爆炸品罪修訂為串謀縱火罪;及新增一項交替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聽取答辯,獲主任裁判官錢禮批准, 押後至4月14日在區院再訊。
除次被告楊泳茹外,其餘4名男被告均提出保釋申請,惟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
錢官聽取陳詞後,終拒絕4名被告的擔保,因此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柙。
第五被告黃建棋首次提堂時,須以輪椅代步,案件押後近5個月,至今日出庭,黃左手仍然須用拐杖支撐。
被告依次為:學生鄭錦輝(21歲)、學生楊泳茹(22歲)、丘建威(24歲)、學生莫禮滔(21歲)和地盤工黃建棋(19歲)。經修訂的控罪指,五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指,五人同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內,保管或控制 59 瓶汽油彈和 79 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ESCC2474/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