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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理大圍城外攜丫叉彈珠 24歲男認管攻擊性武器罪

11.17理大圍城外攜丫叉彈珠  24歲男認管攻擊性武器罪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各區發生堵路示威,警方包圍理大校園,揚言以暴動罪名拘捕踏出校園的示威者,引起大批市民的「營救」行動。警方在理大附近追截一名24歲男子,並搜出伸縮棒、摺刀、丫叉及彈珠等物,男子被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一項《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3項控罪,裁判官考慮求情後決定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以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被告須還柙候判。

羅皓譽(24歲)被控於去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棒、一把摺刀、一把鋸刀、一支丫叉及208粒鋼珠。

羅今日承認所有控罪。代表他的大律師陳偉彥求情指,被告自小父母離異,與外婆和妹妹同住,一直身兼父職。中學老師和前僱主為他撰寫求情信,指羅性格熱心、正直及樂於助人,並非暴力傾向的人。辯方又指被告自11月起還柙至今逾4個月,因為衝動犯案而無法照顧外婆,經反省後感到後悔。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閱畢求情信後,決定「俾一個機會」被告,遂下令索取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指若果判即時監禁,被告便不能獲益於《犯罪自新條例》。辯方一度提出關注,指被告現年24歲,即將超過入勞教中心的年齡上限。嚴官回應指,須視乎報告建議,若果被告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監禁會是唯一選項。判刑押後至4月14日,被告須繼續還柙。

案情指,去年11月17日理大校園遭警方包圍,其中一隊警察於晚上8時許到達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目睹被告與另外2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人逃走,及後上前截停被告,在其右邊褲袋搜出一把摺刀,在背囊搜出一支重力操作棒、一袋共208粒鋼珠、一支丫叉及盔甲等。警方遂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據《罪犯自新條例》,過往未被定罪人士,若果就某項控罪獲判不多於3個月的監禁,加上服刑後3年內不再因犯案而被定罪,該人士便可自稱無刑事定罪記錄。就此案的情況,若果被告最終獲判入勞教中心,此條例同樣適用。

案件編號:KCCC2778/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