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永健(工黨主席)
武漢肺炎爆發至今,民間、醫護界及勞工界一直要求把武漢肺炎列為職業病,但勞褔局局長羅致光一直置若罔聞。
2月9日,香港大學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呼籲,政府應緊急修例,將2019新型冠狀病毒列入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的職業病附表中,關乎人士範圍可以參考條例中當年對應沙士的做法。
2月10日,工權會強烈建議勞工處處長盡速發出命令,將武漢肺炎列入職業病補償。
2月13日,我在食環署清潔員工的記招上,亦指出清潔工在抗疫前線工作,有可能不幸染病,勞工處應將武漢肺炎列為職業病。
2月22日,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要求在立法會大會中提出緊急質詢,討論將武漢肺炎列為可補償職業病。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竟配合政府,於2月25日回覆稱,此事於是次大會上並無急切性而拒絕。
2月24日,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去信醫管局主席范鴻齡,要求盡快修改法例,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為職業病。
3月14日,中大公共衞生及基層醫療學院教授余德新建議,港府應把新冠肺炎納入《僱傭保償條例》中的職業病,保障在工作崗位受感染的僱員。
以上訴求簡單、清淅、合理,為何羅致光一直迴避?
事實上,羅致光在2月15日表示,政府正在探討,但修例工作涉及疾病定義、病情描述和勞工保險賠償等,因此討論需時。他又說根據過往經驗,若以立法方式修改職業病的範疇,需待有關疾病在各種技術上的細節確定後才可進行,也牽涉勞工保險賠償和再保險的安排,故需要時間討論。
翻查 《僱員補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附表二,有關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沙士」)的條文為如下:
「任何涉及因為受僱從事以下工作以致緊密並經常接觸一處或多於一處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源的職業——
(a) 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醫治或護理,或提供該項醫治或護理方面的附帶服
務;
(b) 照料因身體或精神虛弱而致令需要照料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
(c) 識別、探查、追查、隔離、扣留、監督或監察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
(d) 從事與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有關連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從事該項研究
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或
(e) 擔任實驗室工作人員、病理學家、驗屍工作人員或殯殮服務工作人員,而該項工作
涉及處理屬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源的任何人體或其他物料,或從事該項處理
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以上條文並不複雜,並且可用附屬法例中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訂立。羅致光可直接把武漢肺炎套入條文,先行保障醫護及相關行業,甚至擴闊涵蓋範圍至其他職業。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便指出,保險業早已把新冠肺炎確認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但政府未修改法例,公務員一旦在工作期間感染可能會有問題。因此問題不在於保險業界,但政府卻拖延至今。
那麼,由立法會議員提出修訂又是否可行? 《僱員補償條例》第35條:「(勞工處)處長可不時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 2 。」即是只有政府才有權修訂!羅致光除了連續22 天未用過一片口罩外,還對疫情做了甚麼工作?武漢肺炎列為職業病,為何會難過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