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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3宗爆炸品案 首被告出院應訊眼角貼紗布 另一被告骨折仍留醫

涉3宗爆炸品案 首被告出院應訊眼角貼紗布 另一被告骨折仍留醫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公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及2月2日羅湖港鐵車廂,分別發現爆炸品,事後Telegram頻道「九十二纖」公開承認責任,要求港府「全面封關」。6人被落案控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3項控罪。案件周三(3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2名被告留院,至今日(14日)其中一名被告出院,被柙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他保釋申請遭拒,須還柙至6月再訊。

首被告何卓為今出庭應訊時,左眼角貼有紗布,辯方在庭上未有作出投訴或透露受傷原因。控方反對被告的擔保申請。

主任裁判官錢禮聽畢陳詞後,終拒絕被告保釋,下令還柙至6月26日與同案被告一同提堂。

第四被告張家俊則仍然留院,錢官押後其案件至下周三(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或更早出院時,於下周一(16日)解往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據了解,張因受傷骨折留醫。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6歲,無業)、李嘉濱(25歲,裝修工)、吳子樂(27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29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8歲,文員)、張琸淇(24歲,入境處登記主任)。

控罪指,6人於今年1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吳子樂和張琸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兩人於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兩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兩個電子磅。

李嘉濱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3月8日在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

案件編號:STCC463/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