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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民主派初選或已成「候選人」

參與民主派初選或已成「候選人」

今日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了2020年立法會選舉「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傳媒比較關注「讓70歲或以上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人士優先投票」的部分﹝下個POST再評論﹞,不過另一個影響更為重大的改動,是有關「候選人」定義的部分。按新指引的規定,參與黨派內初選人士,或已被視為「候選人」,需要提早計算和申報「選舉開支」。

按選舉相關法例,成為「候選人」後,所有個人宣傳品和活動都需要申報及計算選舉開支,漏報和超出選舉開支上限都有可能影響選舉的有效性,選舉結果也可被推翻。因此,什麼時候成為「候選人」是所有從政者,無論黨派都非常關心的。

按照2016年以前的「選舉活動指引」,「『候選人』一詞包括在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中參選的人士」﹝2016年指引16.2段﹞。指引並沒有解釋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因此過去一直是按字面了解,只要不講「有意參選」,講「積極考慮參選」就不會被視為「候選人」。

2020年建議指引有關「選舉開支」一段由20行增至35行,用幾百字篇幅解釋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2020年建議指引16.8段﹞:

「至於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論該人有否實質意圖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如某人參加所屬政黨或團體為某項選舉舉行的『內部遴選』,該人是否會被視為該項選舉的『候選人』須視乎該人在有關過程中涉及的一切環境和實質證據而定,並非單憑該人的自我表述或解釋,因為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來作判斷。有關的考慮包括參選的意圖、是否以任何形式向公眾示明參選的意圖,及/或所作出的行為是否選舉工程的一部分。假如該人的行為已構成公開宣布其有意參選,他/她可被視為該項選舉的候選人 ,所以準『候選人』需要小心行事,免得在無意中負上法律責任。」

睇完呢段講左等於冇講的文字,只見陷阱處處。

  1. 不能單憑自我表述的用字來確保自己不被視為「候選人」,「積極考慮參選」不能再成為「護身符」;
  2. 參加黨/派初選可能已被視為「公開宣布有意參選」;
  3. 加入了一堆唔清唔楚的判準,例如什麼「環境和實質證據」、「參選的意圖」、「所作出的行為是否選舉工程的一部分」......不知由誰去判斷某人是否「中招」,未宣布參選已成了「候選人」
  4. 簡言之,這段「簡單複雜化」的指引改動將達到一個明確的結果:一個人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會成了「候選人」。政治上而言,這種不確定將會令參與黨/派初選的成本大增,甚至可能導致民主派初選難以進行。

    未來一個月的諮詢期,這點必須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