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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商業化不應是賀芬咸的罪名

足球商業化不應是賀芬咸的罪名

早前德國足總以多蒙特球迷羞辱賀芬咸班主Dietmar Hopp為由,禁止多蒙特球迷在未來兩年出席該隊作客賀芬咸的賽事。豈料這決定卻引發了更多德國球隊的激進球迷在看台上展示針對Dietmar Hopp的標語和旗幟。這個週末最觸目的,當然是拜仁慕尼黑作客大勝賀芬咸六比零期間,賽事因客軍球迷拉開指「Dietmar Hopp是妓女之子」的橫額而暫停。復賽後兩軍球員都沒有爭取入球,而是互傳皮球至完場。

德國球迷針對Dietmar Hopp不是沒有原因。1998年,當德國球隊可以由非牟利組織改組為有限公司時,德國足球聯賽亦通過了「50+1」的規定,訂明球隊的會員(即球迷)要持有球隊的51%股權,以確保球迷仍然保有球隊控制權。能避免受制於「50+1」規定的球隊只有兩隊;一是利華古遜;二為禾夫斯堡。但這兩支球隊原來就是大企業成立的員工球隊,所以不受「50+1」規管爭議不大。

而賀芬咸呢?

賀芬咸原本是名不經傳的業餘球隊。近年它能異冠突起長留德甲,甚至曾爭得歐冠資格,有賴於富商Dietmar Hopp的財政支持。Dietmar Hopp年少時曾是賀芬咸青年隊成員,後來靠成立軟件公司致富。由於後來德國聯賽會容許連續20年投資特定球隊的投資者可以成為球隊大股東,賀芬咸就獲准避開「50+1」。2015年,賀芬咸會員大會一致通過讓Dietmar Hopp成為大股東。

各支球隊球迷顯然視Dietmar Hopp為違背「50+1」的象徵。而「50+1」被視為幾乎是神聖不可侵犯,是因為它體現了以下兩個宗旨:一、抵制足球商業化;二、令球隊維持一定的民主參與元素。然而,賀芬咸和Dietmar Hopp這個案例其實與第一個宗旨沒有關係。當大家批判足球的(過分)商業化時,多數是反對將足球視為牟利的工具。自從電視轉播費令到歐洲豪門球隊收益大增後,歐洲球隊就被一些商人視為有利可圖的生意。理論上「50+1」既然限制了投資者控制球隊的可能,逐利的投資者對投資德國球隊的興趣就會大減。

但Dietmar Hopp對賀芬咸的投入,卻不是為了利潤。相反,是他的不惜工本令賀芬咸有今天的地位。五年前曾有報道指,歷年來Dietmar Hopp投放了超過3億5千萬歐元於賀芬咸。而賀芬咸作為一支球迷基礎薄弱的小球隊,根本不可能令Dietmar Hopp這樣的投入回本。所以,與其說Dietmar Hopp是一名「投資者」,不如說他是一位benefactor(有字典建議譯作「捐贈者」,但未必是最適切的翻譯),因為他的資金投入其實並非以經濟利潤為目標。

既然Dietmar Hopp對賀芬咸的支持不是要令賀芬咸成為他或者他旗下業務的牟利工具,那麼斥責他帶來了足球商業化就不是適當的指控了。反過來說,一些球隊雖然遵守著「50+1」的規定,但允許企業為了商業收益入股作小股東,又或者為了開源而設法令球迷不斷消費,即視球迷為消費者。這樣的營運模式比起賀芬咸的模式其實更加商業化。

雖然我認為足球商業化的指控不適用於Dietmar Hopp,但賀芬咸讓他成為大股東,無疑是違反了民主參與的原則。但話說回來,就算德國聯賽堅持要賀芬咸執行「50+1」,民主參與又是否真的可以貫徹呢?既然在Dietmar Hopp成為球隊大股東前,賀芬咸已經要靠他的資金來維持競爭力。那麼,除非賀芬咸球迷不介意讓球隊回到低組別聯賽,否則Dietmar Hopp單靠資金而不靠投票權,也根本是球隊的實際領袖了。只能說,「50+1」確是有助維持德國球隊的民主運作元素。但它還是在一個資本主義社會的大環境下運作,所以是不會確保到德國球隊的真正民主運作的。

最後還有一點要提的是,拜仁慕尼黑高調聲援Dietmar Hopp,這姿態也令我充滿聯想。或者拜仁高層是真心覺得球迷的標語超出了底線。但拜仁本身的商業潛力為德國之冠。因此,拜仁本身在德國國內向來主張修改「50+1」讓球隊可以得到更多資金投入,就不令人意外。但在歐洲賽場上,拜仁又可算是最激烈反對車路士、曼城、巴黎聖日耳門模式的球隊。當路明尼加等人聲援著一位突破了「50+1」、但又像阿巴莫域治那樣是以benefactor身分入股球隊的班主時,是否也在宣示一些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