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02年,足總邀請十八區區議會設立地區足球隊,參與地區足球聯賽,邀請地區體育會組成足球隊參賽。不過區議會對地區足球隊授權制度並不統一,並非所有區議會均會於換屆後清楚重新授權代表區議會的地區足球隊。有新當選的灣仔區議員提出動議,要求收回地區足球隊於香港足球總會(足總)的投票權,由區議會直接行使,下一步甚或考慮收回對原有地區足球隊的授權,另行委任新的區隊。
地區足球隊成立於2002年,足總邀請18區區議會成立足球隊,參與新成立的丙組地區聯賽,由區議會提供財政支持,康文署則提供場地支援,部分地區球隊及後升班,目前在最頂級的聯賽中的地區足球隊,包括元朗、大埔及南區。
18支地區足球隊均非區議會直接營運,而是交託予區內體育團體。在灣仔區,灣仔足球隊由灣仔體育總會有限公司管理,該公司作為足總成員,有權出席足總會員大會及投票。
灣仔區議員李永財日前向灣仔區議會文化及康體事務委員會提出動議,要求取代灣仔體育總會於香港足球總會所行使的投票權。動議要求區議會去信足總,修訂灣仔區的代表及郵寄地址,由民選議員代表區議會出席足總會員大會及投票。
李永財表示,目前地區足球隊在足總的投票取態並不透明,而目前負責營運地區足球隊的團隊較為親建制,令足總內的改革派欠缺支持。他指亦曾了解足總規例,今次動議是第一步,期望足總回應。
上屆灣仔區議會文化及康體事務委員會主席、前灣仔區議員伍婉婷對動議表示奇怪,指區議會是根據《區議會條例》成立,具特定職能,不是法人團體,體育會亦不是由區議會擁有。
伍婉婷強調區議會與團體不存在從屬關係,區議會只是透過合作及撥款支持團體,不應凌駕團體在專屬範疇上的專業性,扼殺民間發展,斥是「本末倒置」。
研究體育運動的「運動公社」成員、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講師李峻嶸,則認為區議會「收回」地區足球隊投票並不可行,他指區議會並無直接參加聯賽,只是認可一隊地區足球隊,根據足總規例第3條第5E款列明,代表地區的球會必需由區議會認可,而投票權在「代表地區的球會」而非區議會。他重申區議會不是足總的屬會,肯定無權在足總會員大會中投票。
李峻嶸指,理論上區議會可要求管理地區足球隊的體育會,任命區議員在足總會員大會上投票,甚至撤回區議會對該區隊的認可,透過任命新的區隊重新掌握投票權。
本網翻查資料,自地區足球隊成立後,各區區議會換屆時對重新委任地區足球隊的標準不一,以離島區議會為例,換屆後的大會均會通過委任地區足球隊。今屆離島區議會便在首次會議上,委任離島區體育會代表離島區議會參與足總聯賽。會議文件更指「根據香港足球總會的規定,地區足球隊必須由區議會任命才有資格參加足總主辦的聯賽。」
至於九龍城區議會,去屆則設立地區足球隊工作小組,通過「九龍城區體育會」託管九龍城區議會足球隊,並每年撥款10多萬支持球隊營運。
除這兩區外,其餘區議會的公開文件則未見有清晰的重新授權或任命決議。部分區議會則會透過預留撥款,或由負責管理地區足球隊的體育會提交撥款申請,維持兩者的關係,例如深水埗、大埔及荃灣。
李永財表示,今次提出動議只是第一步,目前正與其他區議會議員商討,包括授權其他球隊代表區議會參加足總聯賽,部分地區亦正籌備另立新的足球隊。他指2013年元朗區議會亦曾更換代表區議會的地區足球隊,有先例可循。
2013年2月26日元朗區議會,通過將地區足球隊由元朗體育會足球部,轉為體育會原董事包括元朗區議員梁志祥及王威信新組成的元朗足球會負責。
伍婉婷認為另委其他團體管理地區足球隊,最終決定權在區議會,認為任何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團體,均可以公平競爭。
地區足球隊成立雖由區議會開始,但民政事務局於2011年成立足球專責小組,建議推行「地區足球隊資助計劃」,直接由局方資助18支地區足球隊,金額亦連年提升,2019/20球季,最高資助分別為165萬(港超聯)、55萬(甲組)、38.5萬(乙組)及33萬(丙組)。
去年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講述地區足球隊與區議會的關係時,用字亦較過往的文件略有不同。2015年的文件為「為十八隊獲區議會支持參與足總成年組各級聯賽的地區足球隊提供直接額外資助」,去年的文件則稱「康文署……鼓勵各區區議會認可各自的球隊和為球隊提供資助。」
貝鈞奇:政治不能干預體育
足總主席貝鈞奇回應獨媒查詢時表示,地區球隊已在足球總會登記,區議會不可以取消「任何野」,強調參賽資格和決定權均在足總手上,指「政治不能干預體育」。
貝鈞奇對記者解釋稱,2002年時成立地區足球隊的原意,是希望「每區有一隊」,「授權係避免一區有多隊,如果個個都話嚟代表元朗,咁點得呀?」。記者追問,會否要求區議會作每年授權,貝鈞奇表示,「無傷大雅,想授咪授囉」,重申原意是為了推動地區足球,和政治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