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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懲教署代表討論《民間監察懲教制度週年報告2019》及監獄防疫

會見懲教署代表討論《民間監察懲教制度週年報告2019》及監獄防疫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協)民權教育中心過去一直就本港人權情況作出研究及倡議,其中一個重點項目是關注在囚人士權益及推動監獄改革。在2019年,社協共收到超過100宗涉及在囚人士及被羈留人士的求助及投訴(當中絕大部分個案涉及懲教署,另有小部分個案涉及入境事務處),社協負責民權工作的幹事並親身前往各懲教院所探訪有關在囚人士,全年計監獄探訪進行近百次;除了處理個案,社協亦致力推動監獄制度改革。社協於2019年12月30日公佈《民間監察懲教制度週年報告(2019)》,並就懲教制度提出多項改革建議,懲教署管理層於今日(2月20日)安排與社協代表會面,討論各項改善建議。社協除了提及報告中各項議題外,同時亦會跟進 (1)近月新冠肺炎疫情下,懲教院所要求在囚人士自願加班,以及 (2)獄中防疫抗疫設備不足的問題。討論議題分述如下:

(1) 懲教院所內抗疫防疫措施

在全城爭購口罩之時,各懲教院所囚友未獲得適切衛生及個人防護措施,包括一般囚犯並不獲發口罩及額外消毒用品,隨時會受感染、懲教署人員亦不一定有配戴口罩,增加傳播病毒風險、無隔離新進入懲教院所的囚犯,有機會將病毒從社區中帶進懲教院所,以及囚室沖廁設施欠善,增大傳播病毒機會等問題。

社協建議懲教署應每天向在囚人士提供口罩及定期提供其他個人清潔用品,並盡量減低在囚人士聚集活動,減低傳播肺炎及其他傳染病的風險;要求所有進出懲教院所工作的懲教署職員、膳食供應商、清潔人員、課程導師,乃至探訪囚友的親友等均需要配戴口罩、並在出入院所時量度體溫。另外,署方應安排任何新進入的院所的所員,接受不少於14日的隔離醫學觀察,避免有病毒傳播至其他在囚人士。與此同時,當局應檢討所有懲教院所的囚室沖廁設施,設置廁蓋或共他沖廁遮蓋物,並檢視各院所沖廁和排水系統設計,以減低疾病傳播的機會。

(2) 生產口罩安排及工資問題

懲教署表示為提高口罩生產量,將口罩工場由全日分三班輪更24小時運作,多開設多一間工場務求增加生產口罩數量,然而,有囚友表示懲教工業組為趕製口罩,強制囚友加班三小時,再者,為增加生產人手,部份囚友更被調工作場所(俗稱「期數」),由於不同「期數」提供的工資視乎工作複雜程度而定,因此被調至趕製口罩的囚友;原來在「期數」收入較高的囚友,便會被迫接受較低的工資,出現不合理的情況。署方表示會視乎囚友意願及身體狀況作安排,惟現實是管方人員擁有管制懲治囚犯的權力,在管治(懲教署人員)與被管治(囚犯)的情況下,被管治的囚犯大多只能聽從管方建議,「被自願」加班、參與夜班或深宵工作。

社協建議懲教署應尊重囚友選擇,絕不能強迫囚友被調至收入較低的「期數」協助生產口罩。署方更可增加從事生產口罩工場的工資,鼓勵囚友加入生產。

(3) 監獄智能裝置

懲教署於2019年開始在數個懲教院所試行智能裝置,並計劃發展「智慧監獄」。惟署方推行的各種智能裝置均是從管理角度出發,減省懲教人員工序及減低出錯風險,忽視在囚人士的福祉及發展需要。監察系統收集大量在囚人士個人資料,但未有公開私隱處理指引,有漠視在囚者私隱之嫌,亦為在囚者製造不必要的心理壓力。

社協建議署方從在囚人士角度出發,貼切地運用科技協助更生事務,例如參考外國做法,容許在囚者使用電話、電腦及平板電腦與親友聯繫並接觸外間資訊,協助在囚者獲釋後融入社會和家庭生活。署方亦應公開資料使用指引,回應社會對私隱的關注。

(4) 在囚者人身自由-單獨囚禁機制

單獨囚禁對在囚者身心均有負面影響,懲教署使用次數極多,亦缺乏醫療審查、時間上限、上訴及定期覆查機制,而且缺乏全面統計數據,有礙公眾及署方監督有關權力的運用。

社協建議署方應修改現行使用單獨囚禁的法律框架,在囚者應被給予理由及答辯權,並設立時間上限、上訴及定期覆查機制。同時安排醫療人員或專業人士為在囚者進行生理及精神健康評估。

(5) 在囚健康權利-膳食安排及選擇權利

膳食安排是在囚人士最關注的項目之一,亦是在囚者基本需求及權利。在囚人士面對食物份量不足、欠缺餐膳選擇權利及食物過淡影響食慾的問題,影響在囚者健康及基本權利。

社協建議懲教署根據《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容許在囚人士按需要增加食物份量及提供調味品改善在囚人士食慾,並容許在囚人士選擇由署方現有提供的四類餐飲。

(6) 安全人道和合適羈押環境-個人衛生、私隱、休息及沐浴等安排

囚室衛生情況惡劣,而且氣流通風欠佳,導致在囚者受炎熱及異味問題困擾。在囚人士亦不獲提供足夠的沐浴用品、沐浴時間及合適水溫沐浴,衣物及床舖亦有不乾淨及不足的問題。

社協建議署方確實改善囚室環境,包括衛生及通風情況,並為在囚人士提供足夠且潔淨的衣物和床舖,同時加設門或窗簾保障在囚人士私隱。

(7) 防止在囚期間自殺身亡

本港在2018年共有48宗在囚人士企圖自殺個案,即平均每7至8天就有一名在囚人士自殘,懲教署就在囚人士自殺問題只作內部檢討,沒有公佈確實的改善措施,並缺乏全面的防止在囚人士自殺機制及政策。

社協建議政府應就此問題展開獨立檢討工作,建立全面預防在囚人士自殺的機制及措施,並加強前線人員訓練,確切面對在囚人士心理健康及自殺問題。

(8) 獲得程序公義及法律代表權利

懲教制度中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監管釋囚委員會及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分別處理監禁刑罰寬減個案、獲釋後監管計劃及提早釋放計劃三項直接影響囚犯在囚及獲釋後人身自由的安排。這些委員會的決定對在囚人士影響重大且深遠,但在囚人士不獲出席聆訊仍口頭回應的機會,更沒有機會申請法律代表或法律援助服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後亦甚少提供確實的原由,欠缺透明度。

社協建議政府修改法例及規定,改由獨立司法機關處理上述委員會的個案聆訊。在囚人士應獲親身參與聆訊、委派法律代表及接受法律援助的權利,並就委員會的決定獲得詳盡理據。

(9) 與親戚及外間接觸權利

在囚人士與外間接觸的方式主要只有親友探訪及書信,打電話被視為酌情批准的特惠而非權利,並須由在囚人士自行負擔費用。視像探訪亦只接受親友因特殊原因或不便親身探訪的特別申請。目前的致電安排不合理、視像探訪使用率低,反映懲教署未有善用資訊科技。在囚婦女在獄中照顧年幼子女的年齡限於9個月,即使申請延長仍僅至3歲,沒有考慮幼兒及母親的需要。

社協建議署方為低收入在囚人士家屬提供探訪邀請津貼,鼓勵探訪協助在囚人士更生。署方應善用資訊科技,將對外致電訂為在囚人士基本權利,並改善視像探訪安排,如放寬資格及延長會面時間,亦應增設電郵、即時通訊軟體等聯繫途徑。署方亦應改善在囚婦女照顧幼兒安排,放寬年齡上限並設立親子住屋計劃。

(10) 投訴機制

在囚人士主要可向懲教人員口頭投訴、透過投訴調查組書面投訴、在太平紳士巡獄時舉手投訴及填寫申訴專員投訴表格。投訴保密性不足,未能保護投訴人及證人,在囚人士往往要面對被報復的風險,而且投訴機制缺乏透明度、內部紀律聆訊欠公正,投訴人亦沒有尋求法律支援的權利及有效的投訴轉介機制。

社協建議設立獨立投訴監督員,監察投訴調查組的工作、管理及監察投訴機制,長遠地確保投訴能獲公平處理。署方亦應引入投訴人及證人保護與保密機制,並公開投訴處理程序。投訴人的法律權利也需要被重視及保障。

(11) 教育培訓權利-在囚接受職業培訓

在囚人士在獄中須從事工業工作,亦可接受建築、零售等行業相關的職業培訓。但職業培訓名額不足,而且課程實用性及認受性低,不符合教育局轄下跨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能力標準說明》或《通用(基礎)能力說明》,導致僱主傾向不承認相關資歷,無助更生人士就業。加上更生人士因「案底」遭歧視,懲教署對更生工作資源投放不足,令更生人士融入社會障礙重重。

社協建議懲教署應確立以更生為懲教工作的首要目標,增加課程培訓名額並革新內容,提高市場認受性。署方亦應容許較長刑期在囚者接受職業訓練,及加強對更生人士的融入社會支援。

(12) 更新康復權利-《罪犯自新條例》修訂

更生人士重投社會後就業及生活困難未被社會正視,就業歧視缺乏法例及機制保障,《罪犯自新條例》「一刀切」式處理曾違法的人士,沒有考慮更生進度及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對更生人士重投社區極為不利。

社協建議立法保障更生人士就業免受歧視,透過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確地將刑事紀錄列為個人資料,並放寬《罪犯自新條例》中的「洗底」條件,協助更生人士就業。

(13) 返回原居地服刑機會-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

政府有責任協助在其他地區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非本地居民移返香港或原居地繼續服刑,以使他們更容易適應服刑生活及協助更生。惟香港現時只與16個國家簽署移交判刑人的協議,而在港外藉在囚者申請返回原居地服刑及在外服刑的香港居民申請返港服刑的成功率都很低。

社協建議政府應主動與更多國家/地區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議,以便更多外藉在囚者返回原居地服刑及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