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勞工處須及早制定防疫政策 減低僱員受感染的風險

勞工處須及早制定防疫政策  減低僱員受感染的風險

口罩作為防疫必需品,自疫情爆發以來供應緊張,特首林鄭月娥竟認為不應干預市場運作,坐視不理商販囤積居奇及市民爭相搶購狼狽情況。昨天特首又突然公開表示已在政府內部發出指引,要求政府僱員如非必要不用戴口罩,有關言論與專家的意見相違,亦極不負責任。口罩是目前市民能自己做到的重要防護措施之一,特首說法不但產生「不鼓勵配戴口罩」的錯誤訊息,而且漠視政府僱員實際工作安全,更甚的是企圖將政府防疫政策失誤交由全港市民的健康來承擔。人的生命至為寶貴,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論人的工作』通諭中教導我們:「在各種權利中,不可忽略在工作環境和生產過程中,導致工人身體受傷害以及影響他們道德上的整全性等相關因素。」

農曆年期後,本港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為減低肺炎疫情在社區擴散的風險,政府率先宣佈多個政府部門暫停提供服務,勞工處亦呼籲僱主採取彈性安排,讓員工在家工作,及為前線及有需要的員工提供外科口罩等個人防護裝備。不過,現實是不少清潔保安、零售及服務、運輸、航空業界等僱員因應行業的需要而須上班。他們大多在人多聚集的場所工作,頻繁的與人接觸,但市面上口罩及防疫物資嚴重短缺,他們很多在缺乏防疫裝備下工作,受病毒感染的風險大大提高。

本會收到外判清潔工人投訴,指疫情發生至今,仍未獲承辦商派發口罩,而且有清潔工人表示工作場所內餘下的口罩不多,向管工索取口罩時屢遭拖延。他們被迫多次重用口罩,甚至要被迫「無罩」上班。另外,有報導指本港一間航空公司,停止讓機艙服務員使用存放於機艙上的口罩,機組人員如有需要只能在報到時候索取。社會福利機構員工會亦訪問了六百多位社福界前線員工,發現逾四成二員工仍須正常上班,僅兩成六可獲安排留家工作,其中有人更需扣減補假或年假。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規定本港所有行業僱主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僱員的工作安全及健康。本港疫情持續,確診人數緩緩上升,不能排除日後社區大規模感染及擴散的風險。可是部份公司因不同的原因未有向員工提供口罩,而員工為了生計別無選擇,須按僱主指示上班工作。這些前線員工每天接觸的人流眾多,隨時有接觸病源及受感染的可能,而醫護人員的情況更岌岌可危,感染風險更高。本港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已敲響警號。面對這嚴峻的情況,政府勞工處責無旁貸,有責任為僱員及僱主制定防疫政策,確保僱員的健康得到保障。

2003年 3月沙士在香港肆虐,勞工處於 2003 年 3 月底即就嚴重呼吸系統綜合症引起的僱傭問題,向僱主僱員發出指引,呼籲僱主靈活及彈性處理僱員的病假及暫時缺勤的問題,並詳列僱員如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僱員及僱主在《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利和責任,同時提醒僱主為員工提供口罩及僱主不可因僱員已染上(或可能染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或因他的家人或與其有聯繫人士已染上(或可能染上)此病症,而將其解僱,否則會構成歧視。2005年政府將沙士納入至可補償職業病之一,為從事高風險職業及因受僱工作而緊密並經常接觸「沙士」病源的受傷僱員 加快職業病補償程序。惟法例修訂工作滯後,當年不幸遭受感染的前線僱員已無法申領。

肺炎疫情未受控制,社區及工作場所感染一觸即發。政府勞工處應參考當年沙士的經驗,

(一) 應向僱主發出更清晰及詳盡的指示,重申僱主在保障僱員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定責任,以及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足夠防護裝備前,公司應作出彈性工作安排及准許員工在家工作,避免員工沒有防疫保護下工作; 以及提醒僱主要遵守《僱傭條例》及《僱傭補償條例》,不應因疫情的特殊情況,強迫僱員放取年假、減薪或不合理解僱僱員;

(二) 設立熱線,主動為僱員解答及處理有關僱傭方面及防疫裝備不足的查詢及申訴,並積極跟進,讓僱主了解相關法例及提醒僱主若蓄意、明知等違反條例將負上刑責,以防止僱主損害員工的勞工權利及職業安全;

(三) 時刻審視疫情發展,及早檢視《僱傭補償條例》,隨時準備將新型病毒納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中、列為可補償職業病之一,使任何因為受僱從事高風險感染新型病毒的職業人士盡快得到更好的權益和福利保障。

(四) 強烈要求特區政府以身作則,率先為有需要的政府僱員及外判工人提供口罩及防疫裝備,並分配給弱勢社群,減少社區感染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