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扯人口罩,或刻意向其他人吐痰,或明知有可能吐中人都周圍吐痰,明顯構成普通法下的「毆打(battery)」[1]。
2. 如果因為向人吐痰而令受害者染上任何疾病,則構成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監禁3年。因為「身體傷害(bodily harm)」包括損害健康,包括傳染疾病[2]。
3. 但即使無任何身體接觸,如果明知自己有嚴重疾病,仍故意傳染或作出有風險傳染他人的行為,亦可能構成《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下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甚至更嚴重、第17條下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3]。前者最高可判監禁3年,後者則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武漢肺炎是否「嚴重疾病」,歸根究底係一個合理的人運用常識決定的問題,唔一定要醫學證明會致死致殘[4]。
當然,如果有意令人染病,並意圖令對方死亡,而對方最終確實因此逝世,理論上即使謀殺罪也可能定罪。
[1] Regina v Lee Normanton (英國上訴庭, 14 August 1997)。
[2] Regina v Chan-Fook [1994] 1 WLR 689(英國上訴庭) at p694E。
[3] Regina v Dica [2004] EWCA Crim 1103, [2004] 3 WLR 213(英國上訴庭) at para 59。
[4] Regina v Golding [2014] EWCA Crim 889(英國上訴庭)at para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