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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煽惑非法集結及拒服從警命令 劉頴匡:據《公安條例》申集會之路將盡

被控煽惑非法集結及拒服從警命令  劉頴匡:據《公安條例》申集會之路將盡

(獨媒特約報導)民間集會團隊星期日(19號)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天下制裁」集會,期間遭到警方突然中止集會。劉頴匡於當晚見傳媒之後,隨即遭到警方拘捕,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拒絕服從警務人員命令」兩項罪名,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最終批准劉頴匡保釋,期間不得踏足遮打花園及附近一帶範圍,案件押後至4月再訊。

控方反對劉保釋 辯方質疑指控與證據不符

控方先指出劉於周日(1月19日)集會當日,即使知悉便衣警員身份後仍不斷要求他們出示委任證,認為該要求在當時如此混亂的情況下是極不合理,亦沒有順應該名便衣警員的指示立即和平解散集會,直接或間接地引致4名便衣警員其後遭到「私了」襲擊。

辯方則指出,劉作為1.19集會的召集人及不反對通知書的持有人,有絕對權利及責任要求便衣警員出示委任證以向公眾交代,因此該要求並非如控方所指不合理。辯方續指從各媒體的公開直播畫面可見,劉當時亦有多次應警方要求開咪正式宣布集會完結,並沒有存在任何煽動公眾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或行為,斥警方的指控與事實證據不符。

裁判官批准保釋

主任裁判官錢禮則指,是次提堂不應該就著案情進行辯論,而應集中討論應否批准劉的保釋。錢官最後亦批准劉頴匡以1萬元現金保釋,家屬須另以1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每星期需到警署報到兩次、不准離港和禁足遮打花園及附近一帶範圍,案件將押後至4月14日再訊。

案情指劉頴匡(26歲)於本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亦即高級督察34135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3) 條所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根據《公安條例》第17(3) 條,當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集會或遊行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有權阻止或要求解散,或使用合理武力驅散。

劉頴匡:表面證據不足 跟從《公安條例》申請集會之路將盡

劉頴匡在庭外表示,是次為「反送中」運動以來第三次被捕,自己「錯在做一個有良知的人」。他形容今次的拘捕比以往的更加無理,是對「不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再一次的打壓,顯示「跟從《公安條例》的遊戲規則」去申請和平集會的道路「接近走到一個終點」,「不反對通知書現時好像變了一道催命符。」

無標題

劉又指,在被扣留的48小時裡,警方指控他的罪名轉了數次,「話改就改」,先是「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再變做「阻差辦公」,然後是現在的「煽惑非法集結」。他指,警方予人感覺是想先將他帶返警署,「才慢慢將罪名安(插)俾我,係要將我還柙為止。」他形容這是報復心態,而這報復心理正正導致現時警暴蔓延但市民無從反抗。他批評控方的表面證據不足。

案件編號:ESCC183/2020

記者:黃鐙嶠、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