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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角度看區議會成立獨立秘書處

從行政角度看區議會成立獨立秘書處

2020年伊始,第六屆區議會成立。大埔及中西區均上演民政事務專員離場事件,甚至區議會秘書處沒有為區議會會議提供行政服務,並為政府護航解畫。筆者發現少部分區議員提倡參考立法會做法,設立獨立的區議會秘書處。本文將根據筆者多年來在政府的行政經驗,審視在行政角度上設獨立秘書處的可行性。

立法會秘書處過往也屬政府體制一部分,回歸前前身為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註1)。1992年時任港督彭定康決定將行政局(即回歸後的行政會議)及立法局分家,在一年多的檢討及處理財政獨立的準備工作後,立法局秘書處在1994年4月1日獨立於政府體制,並由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現時立法會秘書處聘用700多名員工,全部皆不是公務員。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獨立的經驗來看,獨立的契機是在於港督的首肯。觀乎現在的形勢來看,我不認為政府會願意予區議會秘書處獨立成家,但不在此文詳述,我只從行政角度評論實際的執行方式。

現時立法會秘書處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權力主要包括員工聘任、制定開支,並處理使用立法會廣場作公眾活動的申請。立法會主席兼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並包括不多於13人的委員。區議會要獨立成家,也需要成立自身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立法會秘書處獨立時只有60位議員(包括委任議員),處理的事情也只是60份,麻煩就在全港區議員一共有479個區議員,會議的地方共18個,處理479個區議員的薪津及辦事處(部分區議員一人經營兩至三個辦事處)事宜,要整合管理,並非如立法會般容易。

本人建議,比較理想化的方案是,將立法會秘書處及區議會秘書處合併,成香港兩級議會秘書處,資源共用。區議會設總秘書處,設一位秘書長,統籌18區行政事宜,並作為區議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18區聯席會議(註2)的秘書。總秘書處設一位秘書長,兩位副秘書長,及一些支援同事。兩位副秘書長分別負責市區九區及新界九區的各項行政及會議安排。而各區則維持各區一名區議會秘書及支援人員。

18區區議會主席及副主席為行政管理委員會及18區聯席會議的當然成員,互選主席,共同管理區議會運作。而員工聘任、秘書處日常財政、設施管理、議員薪津、申訴制度,則可運用立法會秘書處現行制度及系統一同處理,兩會資源共用。

員工聘任而言,立法會現時聘任多種類的員工,包括秘書、保安、管事、法律顧問、資訊科技及圖書館員工。區議會現時除了秘書及值勤服務外,沒有獨立的檔案管理、資訊科技及保安服務。透過「香港兩級議會秘書處」聘任的員工可派至立法會,或各區區議會工作,對員工而言也是有多面向的發展及晉升前景。

立法會秘書處擁獨立財政,由政府撥款運作,也聘用會計人員處理財政,及議員的薪津事宜。區議員的薪津現時由秘書處的行政主任處理,並非專業的會計人員,在處理單據上未及專業程度,過往多年一直為人詬病。立法員及區議員薪津由會計人員採用同一系統集中處理,相信會比現時分18區獨立處理更便捷,處理的制度也更一致,符合國際會計水平。至於設施管理方面,區議會只需要安排會議室及秘書處員工工作的地方便可,租用政府或其他私人樓宇辦公地方,與民政事務處分家,自行管理(大埔區議會會議室一直與民政事務處不同地址,已有先例)。

而在區議會層面來看,運作可以與立法會睇齊,提高專業水平,包括統一18區的會議常規、會計原則、申請及發還區議會撥款的原則、申訴及投訴處理模式、會議紀錄撰寫方式等。目前基本上18區區議會均有自己一套的會議常規,連會議紀錄撰寫方式及用字也不一致。更甚是區議會現時的文件屬政府內部文件,現時不但在沒有《檔案法》監管,與立法會檔案館嚴格把關不同,沒有公眾授意的檔案管理程序,不利傳承區議會歷史,及有重大事件時需要翻查官員或議員責任。

在新一屆區議會開始運作後半個月內,多個區議會均同意成立有關保安及政制事宜的委員會,當中大埔區議會建議該委員會將監察及研究的「入境事宜」。大埔民政事務專員陳巧敏指超出區議會職權範圍(註3),解釋大埔沒有口岸,並拒絕為該委員會提供秘書服務。及後張建宗狗急跳牆說區議會應討論地區事宜,不應政治化。此等說法當然是十分無稽。單是去年政府曾就《逃犯條例》修訂諮詢18區區議會,亦曾就政改方案及高鐵一地兩檢提交區議會,是政府帶頭政治化區議會。而專員有否曾就其論述徵詢律政司意見?而區議會又應如何應對?

區議會沒有法律顧問,難以處理法律問題。立法會設專屬法律部門,法律顧問直接向行政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兩級秘書處合併後,可協助區議會及議員解決法律問題。例如在2019年4月時,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向保安局發出9頁信函,要求政府就條例草案逾20項內容作出澄清。

說到底,為什麼要有獨立秘書處?只因不會偏幫政府。現時在立法會的會議而言,政府當局遲交文件,議程有可能會被刪除。政府在會議紀錄也沒有更改權力。但現在區議會秘書處,大家都是公務員,「幫得就幫」,使文件可以在會議當天,甚至是會議前才出現。議員根本沒有時間閱讀文件及收集地區意見。區議會的會議紀錄是民政事務專員同意後才出街的,當中多少內容相信已經過「政治正確」審查更改過。即便在處理秘書處員工是否應該參與「默哀」,18區均有18種不同做法。民政事務局也會有天條壓境,控制區議會秘書處的論調。

我從來沒有見過會有官員在立法會會議憤然離場,就算被議員罵也只能硬食。民政事務專員上演的大龍鳳確是偉為奇觀。撰文的前一天中西區區議會會議至凌晨十二時,立法會尚且有膳食及管事服務。在區議會秘書處員工也離席下,真的連水都無人斟俾你飲。

註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第一部分:立法會及其歷史、組織和程序的介紹,第4章:對立法會的行政支援

註2:現時民政事務總署每月均舉行18區聯席會議,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擔任主席。

註3:根據《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7章)第61條,區議會的職能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包括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政府為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制訂的計劃;及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