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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主派區議員請學好程序先去開會

非民主派區議員請學好程序先去開會

文:腸

1. 過去幾日各區區議會陸續舉行首次會議,由民政事務專員主持主席及副主席選舉。多名少數非民主派議員嘗試質疑提名程序合法性,尤其是指民政事務專員安排提名於會議開始前一小時截止,是以行政指引凌駕法例,認為民政事務專員必須在會議上以選舉主持人身分正式宣布,提名期才算結束[1]。

2. 事實上,有關主席/副主席提名時限為會議開始前一小時的規定,並非來自當局的行政指引。

3. 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 《區議會條例》 第68條,唯一獲明文賦權規管區議會程序的,只有區議會本身。

4. 憑藉《條例》第68(1)條訂立的《會議常規》,為民選區議會透過共識制訂(或採納)、而且性質近乎附屬法規的議事規則。其中各區區議會的《會議常規》皆有規定,區議會主席(邏輯上包括其他主持會議的人)「須確保各條常規獲得遵守。」[2]就提名主席/副主席而言,《會議常規》規定「會議主持人會預先宣布提名將於會議開始前一小時結束」[3]。

5. 當然,若《會議常規》有與賦權《條例》不符之處,則須以《條例》的規定為準。然而,上述非民主派議員的指控,實難以視為獲《條例》支持。

6. 《條例》中與主席/副主席選舉有關的條文,只有第65條及其中指明的附表5。就提名時限而言,附表5第3段僅規定,「在主持會議的人宣布提名結束之前,可隨時作出提名(Nominations may be given at any time up to the time when the person presiding at the meeting calls for the closing of nominations)。」

7. 該段中「主持會議」一詞,文法上是在形容下文緊接著提到的「人」(即呼應《條例》主體條文第62(4)條(「民政事務專員***必須***主持區議會的首次會議 ...」及第66條所提述的「主持會議」的「職責(dut[y])」),而非規定該人必須在主持會議期間作出有關宣布。

8. 事實上,如果立法者的意圖確為後者,當時完全可以將條文寫成「在主持會議的人在會議上宣布提名結束之前,可隨時作出提名(Nominations may be given at any time up to the time when the person presiding at the meeting calls for the closing of nominations at the meeting)」,但這明顯並非最終被採納的文本。

9. 無論如何,案例顯示「主持會議」一詞不能單從字面上理解。除了坐在主席位上聽議員發言外,主持會議的職責亦包括對整個過程施加適當的控制和權威,確保程序屬有序、公平和正當[4]。為選舉提名預先設立合理時限,正是一例。

10. 各位自詡熟識程序的資深非民主派議員,其實你哋認真睇過《區議會條例》同自己區議會的《會議常規》未㗎?

參考資料:
[1] 如參見麥馬高,《九龍城區議會建制派提規程問題 圖阻鄺葆賢讀反送中聲明》(《香港獨立媒體網》,2020年1月9日) 。

[2] 如參見《九龍城區議會會議常規》和《東區區議會會議常規》第53段。

[3] 如參見《九龍城區議會會議常規》和《東區區議會會議常規》附錄II第6段。

[4] 參見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2] 3 HKLRD 470 (CFI) 第25段;[2013] 2 HKC 580 (CA) 第5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