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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警暴,區議會當然有責

追究警暴,區議會當然有責

文:腸

1. 昨日(1月7日)多區區議會舉行會議,席間都有親政府議員質疑區議會無權監察警方執法。譬如元朗區議會當然議員、錦田鄉事委員會主席鄧賀年譏諷區議會年輕議員只有「滿腔熱誠」,「希望議會有『無限權力』,但實屬『幻想』」,更以「閂埋門自瀆,自己enjoy」形容[1]。東區區議會亦有工聯會郭偉強暗示民主派議員資淺,「唔知頭唔知路,連制度都唔認識 」,質疑區議員是否有「檢舉警員的權利」[2]。

2. 很可惜地,「唔知頭唔知路,連制度都唔認識 」的,其實反而是身為資深區議員的郭先生,未知他過去12多年「閂埋門」有咩搞。

3. 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 《區議會條例》 第61條,區議會的職能包括就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4. 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於Chan Shu Ying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3]一案中裁定,區議會職能之行使,即使不直接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質,至少亦必須「對公眾事務有真正影響(real influence on public affairs)」,方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21(a)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a)條)下人民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權利。

5. 就此,夏正民法官引用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提交法庭的誓章,其中指區議會「於區務及影響全港的議題上擔當重要的顧問角色(play an essential advisory role on district matters and issues affecting the whole of the hKSAR)」,認為政府此立場可視為確認區議會構成香港區域管治體系的核心部分[4]。

6. 在這背景下,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於2015年3月25日向立法會所述政府就「區議會與政府部門首長之間的溝通」的既定政策為[5]:

「為公眾提供直接服務的部門的首長會因應區議會會議議程和時間,盡量在每屆區議會會期內探訪十八區區議會,親身聽取議員的意見」;

「核心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6])尤其會派「代表定期出席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會議***匯報***工作進度及***回應議員的提問***。」

7. 由此可見,根據法律原則及既定政策(而區議會甚至公眾可合理期望政府不會偏離此等政策[7]),警務處一定程度上須向區議會問責,尤其是有義務出席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會議,就區域性以至全港性的警務,接受區議會的質詢及監督。

參考:
[1] 黃蕊獻、黃雅文,《元朗區議會成立7.21工作小組 鄉事派鄧賀年質疑欠實權:閂埋門自瀆,自己enjoy》(《香港獨立媒體網》,2020年1月7日)
[2] 湯璧瑜,《東區唯一「雙料」建制議員郭偉強頻「賜教」 寸新議員:唔知頭唔知路》(《香港獨立媒體網》,2020年1月7日)
[3] [2001] 1 HKLRD 405 第422G-H頁。
[4] 同上,第421A-G頁。
[5] 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2015年3月25日)第5691頁。
[6] 民政事務局,《區議會角色、職能及組成的檢討諮詢文件》(2006年)第20頁註釋1。
[7] 如參見Ghulam Rban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4) 17 HKCFAR 138 第6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