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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黎明行動 3人遭改控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禁蒙面法》罪獲撤回

11.11黎明行動  3人遭改控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禁蒙面法》罪獲撤回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其中3人今午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原本的「非法集結」控罪,修改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而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的其中2人,控方尚未等待《禁蒙面法》的上訴結果,便申請撤回控罪。

16歲黃姓學生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她11月11日在牛頭角觀塘道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今日修訂控罪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指她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垃圾桶、欄杆及泥土於牛頭角觀塘道,對在該處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19歲學生鍾佩儀及20歲學生歐沅怡,原各自面對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方今將非法集結罪修訂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經修訂的控罪指鍾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寶順路與翠嶺路交界留下交通錐(雪糕筒)及欄杆。歐則被指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留下水馬及其他雜物。

由於高等法院去年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並於12月10日拒絕向政府批出暫緩執行令,意味《禁蒙面法》失效。政府不服判決,高等法院上訴庭將於本周四及五(1月9至10日)進行聆訊。然而控方尚未等待上訴結果,今日便申請將鍾佩儀及歐沅怡的「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罪撤回。

三宗案件分別押後至2月19日、2月20日及2月25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屆時將會就控罪答辯。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而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案件編號︰KTCC1983-5/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