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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記者會的雙重標準

警方記者會的雙重標準

題為編輯所擬

其實江er的「有人帶示威者牽引721」論,尋日記者們問得都有點過分溫和。

重點明明係,既然警方自己都承認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宜評論,江er居然直接就案情為白衣人恐怖襲擊開脫,無疑已經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造成損害,咁點解唔係立即正式收回言論並道歉,以作補救?

同樣地,尋日popo出嗰條片,入面發生的事件有幾多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當用字不斷公然以暴力、暴徒形容事主,點解又唔係妨礙司法公正?

另一樣雙重標準到痴撚線嘅,就係「暴徒」呢個形容
9月時謝振美明明咁講:

被質疑為何將示威者形容作「暴徒」,但對持相反意見的疑犯稱作「人士」,謝振中解釋,香港「每一日」都有零星打鬥發生,「我諗我哋好少叫打鬥個啲人做暴徒」;而將激進示威者定性為「暴徒」,「因為佢哋真係一個暴徒」,會向警方掟汽油彈、用鐵枝等攻擊警方,甚至在機場綁起和他們有不同意見的人等;他又稱警方執法公正,不會受涉事人的政見、衣著等影響。

喺商場和你shop的示威者最多不過有「零星」刑事毀壞,如果店員或其他顧客明顯無意武力干預的話,隨時連「零星」破壞社會安寧都唔算,咁點解尋日忽然又可以形容示威者係暴徒,而當日元朗的白衣人北角荃灣的福建幫都唔係暴徒?

無理由俾popo appropriate咗「暴徒」呢個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