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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擺李桂華上枱

如何用法律擺李桂華上枱

電影《七宗罪》裏面,自稱替天行道的歹角向探員畢彼特說:「我知你很想狠狠地揍我,你沒有這樣做,只因為你害怕承擔後果。」

讀者們,大家想像一下,如果踫見一些不順眼的人都可任意拳打腳踢而毋須負任何責任,天下豈還有安寧?

偏偏在香港這個荒謬城市,執法者竟然就是最惡劣的違法者,而且無需負上任何責任!

焦土之母林鄭月娥完全不阻止警方違法(不單肢體暴力、還包括妨礙司法公正),直接說就是違法同謀。

上星期寫了一篇《給李桂華警司的信》,獲得破紀錄的116萬人次瀏覽,我有責任從法律角度為大家跟進。

(利申:自己名列香港陪審員名單,亦反對任何人非法持有槍械)

2019年12月8號,警方宣稱在天后搜出半自動手槍之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會公開表示:「疑犯計劃於今日遊行中使用槍械製造混亂,包括射擊警員、或者傷及無辜途人嫁禍警員...」

這個具嚴重威嚇性的訊息在24小時新聞台不停重複,更加在四點鐘警方記者招待會加以肯定。(這訊息並未經法庭確認為可接納之證據)

作為當日參與遊行人士,我個人非常擔心及恐懼,而且對疑犯懷恨在心,因為李桂華警司告訴我,疑犯有計劃用槍械傷害我然後嫁禍警員。

刑事案件當中,有所謂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 ),其中包括 In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負責調查的警員) 和Ex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潛在受害人,這裏可被視作80萬參與遊行人士),雙方的身份及發言都會直接影響審訊的公平性。

假使上述案件挑選了我作為陪審員,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章《陪審團條例》:「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所以我(作為External Stakeholder)將回覆法庭(附圖信件)自己不適合履行陪審員職責。

12月8號有份參與或打算參與遊行的數以十萬計香港人,如果被抽中成為陪審員而有不同憂慮,都可以考慮如何直接向法庭解釋。

重申一次,以上絕對是個人做法,陪審員該獨立思考作出合理判斷。

一般情況底下,我們經常在報章看到有陪審員因為英語不佳、又或公私事務等原因申請退出,但絕大部分不被法庭接納,但上述「半自動手槍槍擊無辜人士」個案,如果我(候選陪審員)因為生命曾受威脅,而聲明自己有偏見,法官並無其他選項,必須接納請辭。

假設一批又一批陪審員作出同樣聲明,久久未能組成陪審團,毫無疑問已令答辯人面對不公平審訊,法庭便需要質疑警方的誤導性言論是否妨礙司法公正。

若果讀者不太清楚法庭程序,我簡單舉個例子:

假設法庭在審訊一宗千萬元網上情緣騙案,辯方律師發現陪審團當中,有一名女性曾經上《東張西望》節目訴苦(或只在網上公開怒吼),抱怨自己曾被網上老千情人騙去巨額金錢,法官獲知之後必須解除該陪審員的職務。

如果接二連三出現相同情況,法庭只能解散陪審團,以確保被告人能夠接受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