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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改會以「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取代「強姦罪」﹒上

談法改會以「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取代「強姦罪」﹒上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近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其中提出一項就是以「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取替「強姦罪」。在facebook中隨即引起一場爭議:就著不再以「強姦罪」作檢控會淡化強姦犯的惡行,及是否能有效為受害人去標籤化,避免二次傷害的討論。

「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和「強姦罪」的刑責是一樣的,大家可以先放心,性加害者要面對的懲罰絕對不會因而減少。

在評論「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前,得先評論現時「強姦罪」中所牽涉的文化思想及不足,會更易理解為何ACSVAW會用多年時間去提議改革現時的性罪行。

試着撇除搜証問題,判斷以下情況是否觸犯強姦罪:

① K先生是游泳愛好者。一天,他在如常游泳後回到更衣室,突然有另一位男性闖入沐浴間,在他多次掙扎的情況下男子把陰莖插入他的肛門。

②分手後,A被前男友以交往期間拍下的裸照威脅,整場性交過程中A沒有作聲,前男友直接把精液射在陰道。

③狂歡派對過後,H尚有反應但已經迷迷糊糊,有男子把陰莖塞入嘴內完成口交。

④ C在回家途中被人強扯到後巷中,男子不顧C極力反抗下把陰莖插入其陰道。

⑤ J小姐是一位同性戀者,在朋友的聚會中認識了另一位女子。J小姐邀請其回家一同喝酒,女子在其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以原子筆插入其陰道。

想清楚了嗎?想清楚就揭曉了——以上①③⑤都不能列作強姦,只有④觸犯,②則是有點模糊。

現時強姦必須包括陰莖插入陰道這個過程。而詳細定義為一名男子在一名女子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她非法性交,而他當時明知女方並不同意,或罔顧女方是否同意。即是受害人要指證施暴者,則要證明自己有直接說「不」、表現反抗或試圖逃脫等。

就現時①男子的陰莖插入的是同性的肛門,而非陰道,同性之間的強迫性插入不受「強姦罪」保障,即使受害人非自願也好。而②的情況是除非證據十分充足去指証A是被裸照威脅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否則她在發生性行為時沒有抵抗的意味,就難以以強姦罪檢控。而口交不包括在強姦罪內,所以也不適用於③。⑤同理,非陰莖直接插入陰道的情況也不符強姦罪。

簡單而言,強姦只適用於男性用陰莖強姦女性,不包括其他性別強迫性的肛交、口交及以其他物件插入。而若果受害人未能清晰陳述自己表達過不同意,或是法官不接受其說法,即使証明施暴者曾與受害人發生過性行為,強姦罪也不成立。

而是次修訂則是大大的改善了以上的不足,更突破香港現有過時的觀念。不過文章篇幅太長,與首段所提及的爭議留作明天下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