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組織 Hong Kong Watch 日前指留意到一些報告,曾擁有聯合王國及其屬地公民(CUKC)的BNO人士,有機會重新獲得CUKC的完整權利。
甚麼是CUKC?
聯合王國及其屬地公民(Citize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 簡稱CUKC),由1948年英國國籍法所創設,194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簡單來講,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只要你在1949年至1983年間在英國及其殖民地出生、歸化或登記入籍,就擁有CUKC的身份。即使你沒有申請護照或其他證件,只要能證明你在這個時間出生(出世紙)、歸化或登記入籍(相關申請文件),都擁有CUKC的身份。值得一提的是,當時英國及其殖民地的人民,都擁有同一個身份,擁有居英權或移居英國的權利。
CUKC與移民管制
後來,由於英國反對大量移民的聲音日漸高漲,保守黨政府於1962年通過英聯邦人士入境法,只有英國出生、或持有英國護照(United Kingdom passport)的CUKC、或持有於英國及愛爾蘭發出的英國護照 (United Kingdom passport) 以及在1960至1962年已在英國定居的英聯邦公民,才有英國居留權,其他的英聯邦公民,包括不符合上述要求的CUKC,自此不能自由移居英國。
由於擔心來自肯雅的移民會大舉踴入英國,英國於1968年增訂英聯邦人士入境法,收緊可以進入英國的CUKC人士的條件,包括要求其本人、其父母或其祖父母必須在英國出生、歸化入籍、被收養等。
英國於1971年實施新的移民法,正式納入 Right of abode(居留權)的概念。該法例規定,在聯合王國及其島嶼因出生、被收養、歸化入籍或登記而獲得CUKC身份的CUKC或英聯邦公民,以及此等人士的子女;以及在法例生效前於聯合王國及其島嶼定居超過五年的CUKC方有居留權。
至此,根據1948年英國國籍法,因香港關係取得CUKC身份的人士,幾乎絕大部份都被上述法例排除了英國居留權。
CUKC轉為BDTC
英國於1981年通過英國國籍法,將原有的CUKC重新分類成英國公民 (British Citizen) 、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 、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此法例亦將取得國籍的規定由出生地主義改為血統主義。
此國籍法於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於此日及之前的香港CUKC,就轉成了BDTC的身份;而此日至1997年6月30日出生的人士,就只具有BDTC的身份,而不具CUKC的身份。
隨著主權移交,殖民地政府簽發的BDTC將會失去效力,任何沒有其他國家國籍,又沒有申請BNO的BDTC,在1997年7月1日起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
BNO 的來源、歷史及內容相信大部份讀者都熟悉,在此不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