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為編輯所擬
有條罪,叫暴動罪,612有幾位手足被控呢條罪,之後仲越來越多。
如果你唔鍾意的話,你有三個任務,全部都要做:
(1)短期:直接向現政府施壓,令到已經被捕的人獲釋,被控的人獲撤控。這是現行法律容許政府做的事。
(2)中期:修改暴動罪,令到呢條罪不可以隨意用。這件事要做,因為就算完成任務1,只要條法例未改,政府就算真係放咗人,都可以轉頭又再拉過;這樣無了期增加更多要幫的手足,好唔化算。要改法例先可以停止這個無限loop。
(3)長期:普選。只有普選,先確保任務2可以真正落實;而只有確保任務2真正落實,先可以確保任務1真正落實。
見到網上拗了一整日,感到莫明其妙,畢竟任務2和任務1並不互相矛盾,長遠更對任務1有幫肋。
至於搞任務2會唔會搶走大家的注意力?好似講「各有各做」已經講咗半年,從來唔會有人問搶走注意力這個問題。試想想,如果搞選舉的投訴搞街頭抗爭的搶走注意力,大家都不會接受;我理解「各有各做」應該是雙向的,不是自己要求別人接受就可以,人家就不可以要求自己接受。
當然,你也可以話任務3未完成,邊會真係做到任務2?但反轉頭講,做任務2正正係為推任務3提供基礎,起碼將立法會否決名單當制裁名單用都好。
最後,點解係修改暴動罪,而唔係廢除暴動罪?因為呢個世界係有「真.暴動」,搞的那個組織叫工聯會,要留返嚟話俾世人知搞「真.暴動」係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