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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之可惡

「暴動罪」之可惡

昨日和區諾軒、黃之鋒及吳靄儀開記招,介紹修訂《公安條例》的私人條例草案,重點包括:

1)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只能以簡易程序起訴),「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必須在原訟庭由陪審團決定是否有罪);
2)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上述兩罪的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罪行的必要元素;
3)「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這條私人條例草案由2016年羅冠聰當選後開始草擬,後因羅遭取消議員資格而擱置。區諾軒上任後,原班人馬繼續推動,剛剛才得到律政司確定法律格式過關,但區諾軒又隨時在月中因為選舉呈請官司而失去議席,因此廸早前加入成為共同提案人。萬一區諾軒不能親自在立法會提出,廸也可頂上。

雖然提出草案的時間不是我倆可控制,然而此時此刻,大眾確實比三年前更明白「暴動罪」之可惡。過去三年,警察和律政司對暴動罪的檢控標準極之寬鬆,只要在「無限大」的暴動現場出現就足以起訴,完全違反《基本法》對言論和集會自由的保障。這次建議正堵塞了部分漏洞,阻止警察繼續以暴動罪濫捕濫告。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就算暴動罪修訂後減了辣,香港人也要繼續朝目標邁進。大陸茂明抗爭者可成功救手足,香港人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