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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回應五大訴求 務實改革公安惡法——提交私人草案 降低暴動罪刑期

妥善回應五大訴求 務實改革公安惡法——提交私人草案 降低暴動罪刑期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今日(12月2日)將正式提交立法會。

濫捕濫告不絕 改革惡法尋出路

區諾軒表示,私人草案的建議早於羅冠聰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醞釀,當時為雨傘運動以降被引用《公安條例》起訴的案件作出研究,參考英國的法律改革經驗,並邀請公民社會倡議團體參與草擬籌備工作。是次修訂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另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由反送中運動演變而成的全民抗命運動已歷時近六個月,政府將612抗議引發的警民衝突定性為「暴動」,至今已有5890人被捕,數以百計者被控暴動罪。區諾軒認為,警方與律政司固然作出報復性濫捕濫告,但《公安條例》長期以來極為含糊以及過度寬鬆的控罪定義,是促成大規模濫捕的遠因。他期望透過修改《公安條例》,提高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門檻,迫使政府從制度內尋求方法回應五大訴求。

誠然,《公安條例》涉及範圍廣泛,區坦言若一次過進行全面改革,較難令公眾明白當中內容,亦較難取得共識。因此,是次修訂將集中修改「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期望草案提交立法會後,廣納其他議員及公眾意見,逐步提出修訂。

林鄭若否決草案 須承受國際壓力

根據議事規則第51(4)條,《2019年公安(修訂)條例》需經行政長官的同意才可以提出。區諾軒認為,其私人草案的修訂內容相對溫和,林鄭縱然拒絕撤回暴動定性,但推動相關法律改革以回應民意,絕對力所能及,亦為務實做法。兩位提交草案的議員均要求林鄭月娥盡快回應五大訴求,同意審議條例草案,政府亦應全面檢討《公安條例》的條文。

事實上,《公安條例》損害香港市民公民權利早以為國際社會詬病。自1999年起,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批評《公安條例》限制香港市民和平集會權利,只是特區政府置若罔聞。2017年,12名著各法律界權威聯署,包括曾出任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大臣及司法大臣的范克林勳爵,表達對《公安條例》的關注。2018年,超過30個英國國會議員要求英國政府關注香港人權狀況,並形容《公安條例》為「古老的殖民法例,不能滿足聯合國對人權的要求」。區諾軒認為,《公安條例》為殖民地政府打壓市民集會自由而設的「惡法」,政府理應從速跟從國際標準,盡快修訂其不合理的刑罰準則。他同時批評政府,假如政府一邊強調要令社會復和,卻拒絕採取具體而務實的行動,包括從法制上改革流弊,將承受巨大國際壓力,加劇民怨。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