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周一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亦同被指違反合理所需。資深大律師、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昨日見記者,強調任何法案必須經過立法會審議,否則做法違反《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及國務院港澳辦在昨早發表聲明,指《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批高院裁決削弱特首管治權。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指,裁決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規定,又指《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法律基礎,除人大外其他機構無權插手。
資深大律師、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指高院的裁決「完全正確」,形容如不是這樣判就是荒謬 。他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人大以法律規定,而《基本法》第18條規定特區施行的法律為《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的法律。李柱銘指《基本法》賦予特區政府高度自治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法庭擁有審查人大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權力。他引述1999年吳嘉玲案終審法院的判詞亦指,香港法庭擁有此項權力,多年來沿用,亦未受挑戰。
他強調本地立法不能繞過正常立法程序。除非某政府部門獲授權作附屬條例,否則完全不經立法會而訂立新罪行是「荒謬」。
李柱銘又指,如人大釋法,亦應待終院作最終裁決後,由特區政府提出進行。他估計一旦釋法,將會「解釋」《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確認回歸前所有香港法律均符合《基本法》。不過李柱銘質疑此舉只會引來更多問題,包括當年人大常委未必曾就每一條法律作審核,及引來其他爭拗。
記者:湯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