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7月28日的中上環警民衝突中,共有44人被落案起訴暴動罪,另有一名內地留港學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該內地生早前承認控罪,今日於西九龍裁判院被判即時監禁六星期。
被告求情信強調穿黑衣非特別情況
判刑前,辯方呈上陳子謀及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示,他出於無知而犯法,對警方、法庭、家人和親友造成不便,有深深的悔意。
案發當日被告身穿黑色衣服,被告在求情信中強調,認為穿甚麼顏色的衣服是他的權利,穿黑色衣服也不是一個特別的情況。
羅官指,被告自小對音樂有濃厚興趣,且頗有成就,在香港大學修讀音樂系。因為被告是內地出生,所以在香港的居留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可以打工掙錢。為應付生活成本高昂問題,被告經常到深圳教琴以賺取生活費。被告以較迂迴的方式回去深圳,甚至經過幾個地點轉車,只是希望以學生優惠省下交通費用。
案發當天,他教琴後打算返回西營盤住所,當被告到達上環時,該區已有很危險及嚴重擾亂公眾安全的事件發生,故警方拉起封鎖線,阻擋了被告的路途。當時被告舉高雙手,走向警方防線最前,查詢怎樣可以前往薄扶林。
羅官續指,警員發現被告腰間有個袋,經搜查後發現袋中有伸縮棍,惟它一直摺合、沒有伸展。被告向警員解釋指較早前發生元朗721事件,「驚畀人打」,故管有伸縮棍作自衛之用。他以120元購買該棍作自衛用途,惟從來沒有使用、展露或揮動該警棍。羅官又指,被告是內地生,對香港認識有限,不知道管有此類東西是犯法的。
官:考慮沒證據顯示被告參與衝擊
勞教中心報告指,考慮到所有情況後,認為被告適合到勞教中心服刑,但提醒法庭在2020年7月時被告便年滿25歲,不再適合在那裡羈留。
羅官判刑時考慮,陳持有該伸縮棍純粹為自衛,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行為有影響社會治安,或顯示被告人有參與掟物、衝擊、暴動或非法集結。羅官續指,判處勞教中心的話會使被告喪失自由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未必合符刑罰比例,故排除勞教中心的選項。
羅官指,只剩下即時監禁的選項,量刑起點是九星期,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扣減三分一刑期,除此之外無其他減刑因素,因此刑期為六星期。較早前,陳已被還柙兩星期,故此現在只需服刑四星期。
7月28日,網民號召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西環,以抗議警方在7月21日的示威中開槍鎮壓示威者。但是警方就728的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僅批准遮打花園的集會。大批市民自發遊行前往中上環地區,與警方發生激烈的衝突。
記者:馮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