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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甩轆」被迫撤控 逾百警法院外再拘捕 翌日重新提控

律政司「甩轆」被迫撤控 逾百警法院外再拘捕 翌日重新提控

(獨媒特約報導)警方上周六(11月2日)在一個灣仔寓所搜獲大量疑似汽油彈及半製成品,4男1女被控告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名,案件原本昨日(4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名被告留院缺席聆訊。但辯方律師識破律政司「甩轆」,無論是控罪書還是同意檢控書均有出錯。最終裁判官下令控方需撤回控罪並即時釋放被告。逾百名防暴警察到達法院大樓外重新拘捕其中3名被告。至今日(5日)控方重新提出檢控。所有被告須還柙看管。

控方重新提控 裁判官裁定程序有效

被告依次為:學生鄭錦輝(21歲)、學生楊泳茹(22歲)、丘建威(24歲)、學生莫禮滔(21歲)和地盤工黃建棋(19歲),同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五人於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59 瓶氣油彈和 79 瓶半製成氣油彈。

昨日留院的楊泳茹和黃建棋已出院,5 名被告均有出庭應訊,但黃建棋仍穿著病人服,需以輪椅代行。

雖控方已今日重新落案檢控,並提交修正了的律政司檢控同意書,但郭憬憲認為經修訂的書面同意仍然是無效。因該份檢控同意書沒有披露律政司考慮過何種證據和案情而決定簽發。

錢官最終裁定,新的檢控程序是有效,亦不存在辯方所指的「一罪兩審」。

辯方投訴警持槍進入法院大樓地下 官質疑大堂非法庭範圍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投訴,昨日傍晚警方持槍進入東區裁判法院大樓的地下大堂範圍,事前並未獲法庭許可, 或構成藐視法庭。主任裁判官錢禮則指,大樓除司法機構外,亦有民政事務處、東區區議會和其他部門,因此地下大堂應為公用地方而不屬於法庭範圍,建議辯方向司法機構查詢。

郭憬憲又投訴,次被告楊泳茹在扣留期間,遭一名警員問她是否妓女、是否為其他示威者提供性服務、是否不收費、是否「天使」等,批評警方的言論構成性騷擾。

代表第三被告丘建威的律師投訴,被告遭一名身高一米七、黝黑皮膚的男警粗暴地將頭塞入馬桶。

所有被告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視涉案大廈的閉路電視影片和研究涉案單位業權誰屬。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稱,由 6 月開始,汽油彈是前所未有的常見,對公眾安全和秩序構成威脅。

5 名被告的擔保申請被拒,候訊期間須還柙看管。

有關控罪中「爆炸品」的定義爭議,公大生關迦曦於 2015 年二讀「網絡廿三條」期間被搜出
煙霧餅一案,將於11月14日進行聆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辯方保留翌日,視乎該案的上
訴結果作保釋覆核聆訊。

律政司昨日「甩轆」被迫撤控 逾百防暴法庭外再拘捕

案件原本在昨日提堂,其中楊泳茹和黃建棋仍留院,只有其餘3名被告出席聆訊。

大律師郭憬憲在庭上指出,中文版控罪書上的控罪詳情寫「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然而英文版的控罪書只寫有「管有」(possession)和「控制」(control),而漏寫「保管」(custody)。他指,控罪中英文牌本不一致,認為提控無效。

此外,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55(3)條,除非經律政司同意,否則不得以「管有爆炸品」的罪名提控。控方需將律政司簽署的檢控同意書連同控罪書交予法庭。郭憬憲指出,本案的檢控同意書將第三被告丘建威的英文名(Yau Kin-wai)錯寫作(Yau Kai-Fai),因此應被視為無效。

郭指,5 名被告由周六下午3時被捕至昨日下午,已被扣留逾 48 小時,警方和法庭無權再羈押他們,應立即釋放。

控方「死撐」表示,檢控程序仍然有效,是次僅為手民之誤,可以稍後申請修改控罪。但主任裁判官錢禮指,重點是律政司的檢控同意書出錯,質疑程序是否真的可以繼續。

經休庭至6時,控方向錢官表示,將撤回舊控罪,並即時拘捕所有被告,以新的檢控同意書及控罪書起訴他們。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8條(b)反對,指裁判官在此情況下需撤銷被告控罪,而警方亦無權在法院大樓內作出拘捕。

錢官最終頒令控方需撤回控罪,被告即時獲釋,就昨日的聆訊不需支付任何訟費。

散庭後約 15 分鐘,逾 100 名配備警棍、圓盾、胡椒噴霧及槍的防暴警察即趕至東區裁判法院外,封鎖法院大樓正門及囚車出口,數名持槍警更進入大樓的升降機大堂,等待 3 名被告離開法庭,場面相當「大陣仗」,氣氛緊張。

約晚上8時05分,3 名被告步出法院後,即被警方帶上警車,他們表現平靜,據悉此前已徵詢律師意見。在場約30名市民舉起傘陣,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