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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絕特首假面 人民有權蒙面

禁絕特首假面 人民有權蒙面

文:進步教師同盟

2019年11月

  1. 本文件為進步教師同盟向立法會《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小組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
  2. 我們認為,如果要禁止蒙面,首先要禁絕的是特首林鄭月娥這個假面具。必須指出,特首本身就是一個假面具,這個假面具蒙蔽了警察濫權濫捕、向市民施暴的事實,蒙蔽了一國兩制已徹底破產的事實,蒙蔽了北京政權幕後操控以致港人自治承諾落空的事實,蒙蔽了港人失去雙普選的權利的事實。只知用法律禁制人民蒙面,卻不去撕開特首這個政治假面具,本身正是當前香港最虛偽醜陋的事。
  3. 即就《禁蒙面法》來說,立法完全是有弊無利的,政府應立即撤回,假如政府冥頑不靈不允撤回,立法會各議員應運用其立法權力予以否決。
  4. 《禁蒙面法》是10月5日實施的,10月4日特首林鄭月娥公佈實施《禁蒙面法》時聲稱的目的「不能任由暴力升級」。過去一個月以來的事態已可證明,《禁蒙面法》不但未能達到以上目的,反之,《禁蒙面法》本身就是暴力升級的一個原因。10月5日前,在公眾集會和遊行中最得到市民共鳴的其中一句口號是「香港人,加油!」,但《禁蒙面法》實施後,這個口號立即升級為「香港人,反抗!」。
  5. 必須指出,市民蒙面或戴口罩與否,實屬個人自由,並無干預他人的自由,理應得到《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若以為立法禁止蒙面即可制止政府口中的「暴力行為」,可謂痴人說夢。如果有人立意進行所謂「暴力」,即使立下《禁蒙面法》也決不會有任何阻止的效果。這是人盡皆知的常理,而政府仍然聲稱以阻止暴力為由立法,則令人有理由相信,訂立《禁蒙面法》想達到的效果,不是政府所聲稱的阻止暴力升級。
  6. 證諸過去一個月的事態發展,《禁蒙面法》不過為了製造警察濫權的多一個藉口。根據《禁蒙面法》,警察只是有權要求市民除下口罩以核實其身份,但已有不少事例證明警察濫權:有警察在記者已表明身份時仍強行扯去其防毒面罩,有警察在市民出示醫生證明後仍諸多留難、惡言相向等等。這些濫權情況與其說是因為新法例執行需要適應,不如說是製造多一個機會讓警察向市民濫用權力。
  7. 諷刺的是,當政府禁制市民蒙面,但警察執法時蒙面卻變本加厲。有報章報道警察執勤時蒙面比例達六成,11月2日更有傳媒拍得多名懷疑喬裝警察蒙著面、身穿黑衣,在銅鑼灣大模斯樣地登上警車,警察一直聲稱喬裝警員不會犯法,但在《禁蒙面法》下,上述喬裝警察已是公然違法。可恥的是,警察公然違法已到了一個大膽得不作任何遮掩,這是否在告訴社會:警察已毫不介意市民知道他們違法,擺出一派儘管市民知道警察違法,但警察仍然違法的態度
  8. 我們亦藉此機會批評教育局在推行《禁蒙面法》時的做法。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及其一眾下屬,沒有好好把關保障學校有適合環境予學生學習,反之,還就學生是否蒙面等問題向學校諸多查問,要非恫嚇,也是干擾。《禁蒙面法》涉及的只是非法集結等公眾活動,根本與學校情境無關,不但給幼稚園發《禁蒙面法》的通告荒謬絕倫的,即使向中小學及特殊學校發通告,也不過是政治宣傳。楊局長聲稱不要讓政治進入校園,但他本身就是把政治帶入學校的主角
  9. 最後,我們重申兩點:一,必須除去林鄭月娥這個假面具,讓香港進入真正的民主問責的政治;二,必須廢除《禁蒙面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