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1. 講開又講,尋日4點鐘記者會上,李桂華(編按: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無啦啦衝出黎解釋臨時禁制令條文範圍,再次顯示出佢明明毫無法律常識,偏偏要扮法律專家的on9本性。
2. 其實這方面的法律非常清晰:警方根本不可行使警權,執行本身屬民事性質的禁制令,亦無權處理因違反禁制令條文而可能產生的民事藐視法庭責任及懲罰。
3. 在《劉美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1]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引用自己尚為原訟法庭法官時所作的決定,指出:
「... 法庭明確講述違反法庭命令 ... 是民事性質的藐視法庭。...」
4. 朱法官亦確認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就案中藐視法庭性質的裁決[2]。
5. 就此,杜法官清晰地裁定,就民事藐視法庭而言,感到受屈的訴訟一方如「擬取得濟助,她必須自行提出訴訟,而不可要求警務處代其行事」[3]。
6. 調查或解決私人或民事法律糾紛,並非警察於《警隊條例》或普通法下的職務[4]。任何警察以違反禁制令(即干犯民事藐視法庭)為由拘捕市民或向其使用武力,不能被視作「在正當執行職務」,法律上構成非法扣押。
7. 因此,「假如任何警務人員在維持非法扣押時受到阻撓或襲擊,則該人員不屬於在正當執行職責時被阻撓或襲擊。相反地,被非法扣押的人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來擺脫扣押。」[5]
[1] [2016] 2 HKLRD 229 (CA) 第47段
[2] 參見同上,第44-48段。
[3] [2013] 1 HKLRD 1222 第21段。
[4] Tsun Fat Finance Co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2] 3 HKC 232 (CFI)第78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語)。
[5] 《楊美雲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8 HKCFAR 137 第53段,並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素蘭於HKSAR v Osunwoke Ifeanyi John [2018] HKCFI 672, [2018] 2 HKC 575 第52段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