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江永祥「解釋」點解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記者,啲 law 100% 錯撚晒,痴撚線。
1. 'The officers in question were in uniform, so the reporter should have had no reasonable suspicion about their identities.'
2. 'Asking the officers to show warrant card was not a reasonable excuse for not showing her identity card.'
我重申,時任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梁紹中在 R v Lau Yin Kum (unreported, HCMA 15/1997, 23 May 1997) 案判詞第3頁裁定,市民有權要求任何當值的警員(無論是否身穿制服)展示委任證以供核實及辨識其身份。
在此原則下,因要求身穿制服、膊頭有 number(何況無?)的警員展示委任證不果,而拒絕出示身分證,不屬阻差辦公。
另外,香港法例下,唯一可證明某警務人員獲如此任命的證據,只有其委任證,而非警察制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8條。警方2004年向律政司尋求的法律意見,亦確認此觀點:《警監會 2004 年工作報告書》第4.15段。
根據《投訴警方獨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書2007》第6.71、6.73、6.76段:
「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檢視警務人員的警察委任證,以便作出投訴,可視為合理。如投訴人曾當場向高級督察A說明他會作出投訴,而警察委任證又被視為是查證高級督察A之前所述資料是否真確的唯一可靠證據,則高級督察A未必有充分理據斷定投訴人的要求不合理而予以拒絕」
當時警方亦接受,警員不應「盲目」認為市民提出檢視警察委任證的要求,目的是向有關的警務人員報復,「而視有關要求為《警察通例》第20-16(4)(c)條所指的不合理情況」,從而拒絕讓市民檢視其警察委任證 。
ps er er英文太難理解,所以美化左佢啲英文,s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