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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Sir射炮 唔洗你教

阿Sir射炮 唔洗你教

周日民陣九龍遊行,香港警察再動用水炮車清場,被拍到將藍色催淚水炮兩度射向清真寺。眾目睽睽下,警方將「命中」說為「誤中」,將「攻擊」扭曲為「保護」,國際嘩然。被藍色水射中嘅印度商會前主席毛漢,怒氣沖沖咁向警察投訴,但全港各界都預計投訴唔會有結果。除咗因為無獨立調查委員會,同警察「同袍文化」會死撐到底外,仲有個好關鍵嘅原因:毛漢根本投訴無門。

毛漢可以基於咩具體嘅理據,投訴警察亂射水炮?違反水炮車使用守則?警方一早拒絕公佈水炮車使用守則,毛漢根本無具體理據投訴。警察大可以講當日企係街上所有嘅市民,無論有冇衝擊行為,都係「暴徒」,以合理化發炮嘅行為(後來有警察內部不鹹不淡的英語錄音流出,若屬實,警察的確未根據現場環境就視毛漢等人為「暴徒(rioters)」)。

經過此一役,更顯得警察藉「戰略部署」之名拒絕公佈水炮車使用指引,實質係要增加大家投訴嘅難度。同唔展示委任證一樣,犯錯後無人知,「執法」者就能夠「無後顧之憂」。正所謂「阿Sir 射炮,唔洗你教」。

使用水炮車的國際慣例

咁點樣可以有力指出香港警察亂用水炮車?目前3部水炮車由德國廠商生產,同樣喺德國購入水炮車嘅英國警察,就「乖乖咁」將水炮車訓練手冊(training manual)放上網,可作分析之用。

首先,英國嘅水炮車手冊嚴格訂明使用水炮嘅現場環境條件(criteria for use):

*有嚴重公眾秩序事件(public disorder),例如現場有明顯升級的暴力行為(an escalation of violent behaviour)、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武器使用(use of weapon)等;
*有可能導致生命損失(potential for loss of life),嚴重受傷(serious injury),或廣泛破壞(widespread destruction);
*在現場環境使用水炮車,能夠減低以上嘅風險。

當日清真寺外嘅狀況,大家一目了然。根據以上標準,警察根本無需開炮,若有準則,該駕駛員已經違規須作懲處。

早前就香港警察使用水炮車提出過關注嘅人權機構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亦有詳細水炮車操作指引供各國參考。使用原則為「有節制地使用」(should exercise the greatest possible restraint and resort to force only when strictly necessary),例如已無法再制止暴力行為,須使用水炮車為最後一着(only when all other means have failed to contain the violence)。使用前,亦要給予警告、同埋畀在場人士足夠時間離開。若現場無適當嘅離開路徑,就唔可以開水炮。即使用水炮也不應該在短距離,或直接向人體發射。

顯然地,喺襲擊清真寺事件中,警察無按國際通用指引,觀察清真寺外實際情況(例如有冇民眾聚集、有衝擊行為、屢勸無效等等)而直接開炮攻擊,而且係不只一次直接向人體發射。

無公開指引 「攻擊」都可變「保護」

咁究竟咩情況下,香港警察先可以用水炮車?係記者不斷追打下,警方只聲稱當「公眾騷亂」出現「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或通過佔用主幹道擾亂或非法堵塞交通,對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時」, 並在助理處長(行動)批准後先會使用水炮車。

但記者會上嘅言論,同白紙黑字嘅守則唔同,前者並唔係行政指引(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無法強制下屬遵守,違反承諾,亦無法以進行內部紀律聆訊(disciplinary action)處理;警方所描述嘅條件,亦不具體,例如咩叫「公眾騷亂」?如何具體定義和評估「對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指引一日唔肯公佈,公眾通通都不知道,咁警察大有空間唔跟規矩、捩橫折曲,將企係清真寺外面嘅市民形容為「暴徒」,將水炮車「攻擊」,講成「保護」清真寺。

公開資料 制衡警權

缺乏公開資料,市民同警察就無一套客觀準則參考執法嘅規限,出現爭議嘅時候,自然雞同鴨講。無公開資料,就無監察和制衡(check and balance)。不幸嘅係,香港未如外國般,並無《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現行嘅《公開資料守則》並不是法律,係一隻無牙老虎,市民根本無法根據守則獲取有意義嘅政府資料,政府亦無法律義務,公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嘅資料(如市民無法透過《守則》索取速龍編號)。無資訊開放下,難以期望警察會自律,警暴亦唔會有停止嘅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