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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警隊,刻不容緩

重組警隊,刻不容緩

究竟逆權運動到今日在爭取什麼?五大訴求之一的撤回送中惡法,似乎即將成事,有待立法會復會二讀由保安局局長宣布撤回。然而,政府拒絕回應其餘四大訴求,縱容警察以暴力執法,令社會大眾更痛恨當前的制度不義和邪惡,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和重啟政改以達雙真普選,持續成為社會絕大多數人的訴求。

而且,警察數月來種種濫權濫暴的行徑──尤其是721元朗無警時分的恐襲事件,令社會大多數聲音認為事件是「警黑合作」的結果,令「解散警隊」逐漸成為「第六訴求」。中大最近的民調也明確顯示民意,逾半市民對警隊的信任度是零(註一)。其實,香港警察要重挽公眾信心,不再成為「過街老鼠」的話,就只有「砍掉重來」。「解散警隊」其實是「重組警隊」的一個可能的前提。唯有透過獨立調查,方能鑑往知來,提案重組警政警隊。

筆者仍然相信有公信力和專業的法官和社會精英能夠領導獨立委員會調查反送中運動以來的警暴問題。同時,我們也不應坐以待斃。今日民陣原定的九龍大遊行,首次以「重組警隊」作為主題之一,就是因為不管「解散警隊」抑或「重組警隊」,也指向改革警政,刻不容緩。

民調評分只有百分之二十的特首林鄭月娥在電視節目反駁,今年是警隊成立150周年,「今日就咁(講)重組警隊,冇乜特別意思,好似係一個口號,而且係賦予咗一個相當負面嘅睇法。」

民間要求重組警隊,絕非無的放矢,也非口喊口號。筆者早前在《明報》撰文,引述前港督彭定康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北愛爾蘭警政問題的報告,就是一個值得借鏡的框架(註二)。

此外,今日《明報》星期日生活的頭版文章,綜述前皇家香港警察Martin Purbrick在最新一期學術期刊《亞洲事務》(Asian Affairs) 撰寫〈2019香港示威報告〉(A REPORT OF THE 2019 HONG KONG PROTESTS) 一文,值得借鏡(註三)。作者明言,香港政府將反修例運動此一政治問題交由警察動武解決,無法令運動止息。721元朗恐襲,成為運動矛頭指向香港警察的轉捩點。而且,警方在今日香港──一個富庶和國際社會──沿用1967年的半軍事化模式而非社區警政處理今次運動,根本不合時宜,也招來管治者的政治挫敗。

那麼,我們應如何重組警隊,改革警政?筆者藉此機會拋磚引玉,在此提出六大方向,讓社會大眾反省和討論。

(一)法律框架:以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等作標準,審視、修訂甚至廢除香港《公安條例》、《緊急情況規定條例》和《警察通則》中和上述國際標準相違的條款,尤其是《公安條例》中賦予警務處處長的權力範圍、「不反對通知書」的制度、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定義、判罰等等。

(二)高層決策:審視、研訊香港警察在6月12日、7月14日、7月21日、8 月11日、8 月31日和10月1 日處理大型示威的策略和使用的武力層級,究竟是為了驅散人群,還是圍捕,抑或以鎮壓為本?至於7月21日的元朗事件,警方高層如何決定、為何決定製造「無警時分」?警務處處長有無委任特務警察,在香港警隊以外招募、調配境外人員加入執勤隊伍?警方高層──包括警務處處長、副處長、後來獲委任的臨時副處長和現場指揮官──要負上幾多責任?

(三)部隊編制:全面檢討和改革警隊目前「半軍事化」的模式。防暴隊、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的編制、訓練、執勤手法,有多大程度上造成濫權、濫暴,令現場被捕者、記者、救護員和途人受傷?在未有調查結果前,速龍小隊應暫停運作,甚至解散,亦能紓解民怨。

(四)警員紀律:調查、研訊執勤警員隱藏委任編號、多番被拍攝到不合理地向現場人士使用過度武力,甚至無差別地蓄意襲擊平民、在拘留所對被捕者的濫權行為,皆應詳細考掘,求證是否同袍習非成是,抑或根本是結構上為高層默許甚至下旨?此外,警員組織如員佐級協會多番發表聲明月旦政治,甚至指斥上司,破壞紀律,又不時收受外間親政府勢力的捐助,以及意圖和商業機構合作為警員提供物質福利,絕對有理由被查辦。

(五)學堂教育:現場警員針對宗教場所、平民、救護員、社工、記者和示威者的行動,其實反映學堂缺乏人權教育、以限制公權為本的法治教育,以及警務人員的專業倫理教育。全面檢討學堂教學內容、學堂師生、長官如何教化學員等等,避免濫權、包庇的歪風潛移物化,也是必要。

(六)監督問責:除了要改革現行監警會,以一個獨立的法定監察警察的機構或申訴專員去取代之外,建立社區警政問責制度,例如仿效外國,在社區設民選警長,要其向地區坊眾負責,重建警察和街坊互信。

重組警隊,改革警政,的確刻不容緩。

參考資料:
註一:《明報》
註二:《明報》
註三:《明報》
註四:Martin Purbrick (2019): A REPORT OF THE 2019 HONG KONG PROTESTS, Asian Affairs, Vol.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