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工黨主席郭永健
10月4日,林鄭月娥宣佈引用《緊急法》,並將會按此法賦予之權力,頒布《禁蒙面法》。政府作出宣佈後,各區均有激烈的抗議,其後的星期日在港島及九龍亦有無數市民戴著口罩遊行表達不滿。
五十多年以來,香港從未引用《緊急法》,而上一次引用《緊急法》,已經是六七暴動。《緊急法》沿起於殖民地時期的1922年,但今日香港擁有《基本法》,當中包括了《國際人權公約》中自由、人權的保障和權利,而香港亦在九七年之前,通過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把《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引入成為香港本地法律。因此,現在的特區行政長官權力受制於《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引用《緊急法》隨時會被司法覆核。
另一方面,根據《緊急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換言之,引用《緊急法》與獨裁管治無異,由特首一言而為天下法,開了極壞的先例。在缺乏正常的立法程序下,沒有人知道特首將會訂立甚麼法例,隨時剝奪香港人的人權及自由。
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禁蒙面法》,剝奪市民的自由及無視市民的實際需要。本來市民有掩蓋自己面容的自由,用來保障其私隱。從實際的角度出發,警察濫放胡椒噴劑及催淚彈,市民需要戴上口罩保障健康。
此外,在私隱及勞工保障不足的情況下,市民即使參加和平、合法示威,也可能遭到「起底」,甚至遭僱主秋後算帳的風險,因此蒙面上街涉及個人私隱與免於恐懼的自由。最近,航空業界及教育界的白色恐佈已印証了這一點。截至9月29日為止,香港航空界至少有36人被解僱,部份只是在社交媒體表達反送中的言論,便遭到針對,遑論曾經參與反送中的活動。《禁蒙面法》打擊市民行使遊行集會的自由,令到他們無法表達不同的意見。
可笑的是,作為執法者的警察,以同樣的理由可以蒙面、不展委任證及編號,但示威者蒙面卻會干犯法律。在訂立《禁蒙面法》後,警察更無視法例,把受到條例豁免、強行扯開正在工作的記者面罩,事後警方拒絕道歉,只是以前線警員需要時間磨合而推搪。同時,教育局更借此法例,把根本不受《禁蒙面法》規管的學校上課活動,進行監控,要求學校報告戴口罩的學生數目。教育局發出《禁蒙面法》通告的對象,更包括小學及幼稚園,實在十分反智。
近期警察濫捕的情況日益嚴重,包括在屯門兆康拘捕一名有8個月身孕的孕婦,及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5名日前力拒大批警察進入商場的馬鞍山新港城中心保安。訂立《禁蒙面法》後,令人擔心警方拘捕市民的權力大增,濫捕更會無日無之。
林鄭月娥近日在行會前見記者,便稱《禁蒙面法》是用來協助警力執法,更不諱言是針對未成年人士,用來起阻嚇作用。林鄭表示自從開學後,被捕人士中近四成屬18歲以下未成年,在10月6日當天的被捕人士中,有一成更是15歲以下。面對年輕人的反抗,林鄭不思考如何對症下藥,反而加強打壓,如此的政府實在令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