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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刑期上訴 裁決押後 數百人齊唱《十八》送囚車

梁天琦刑期上訴  裁決押後  數百人齊唱《十八》送囚車

(獨媒特約報導)三年前大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盧建民和黃家駒各有一項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囚6年、7年和3年半。他們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今早審理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裁決押後。

無關事件納入判刑考慮 梁天琦要求減刑

犯人欄內的梁天琦,精神飽滿;盧建民則剪了一頭非常短的頭髮。

梁天琦去年承認一項襲警罪及被陪審團裁定亞皆老街暴動罪成,獲判6年監禁。而案發時間較早的砵蘭街暴動罪名,則未達大比數的有效裁決,重審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只就刑期提出上訴,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大律師陳偉彥代表。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梁天琦未就砵蘭街的事件被定罪,原審法官彭寶琴卻將砵蘭街的事件,納入判刑的考慮因素,是原則性犯錯。

駱又認為,原審法官彭寶琴見在場聚集的人士戴口罩,而將事件定性為有規模、有組織和有預謀,是明顯偏頗,因口罩和頭盔等可用以保護自己,不一定用作犯案用途。

原審的判刑理由提及,梁天琦在亞皆老街被捕後,有人在快富街縱火。駱指,沒有證據顯示梁身處該處和與起火事件有關。他批評,法官提及快富街的事件,是籠統說法,不應作為量刑的考慮因素。

駱認為,暴動罪量刑應考慮被告自身的參與角色。但是原審法官卻指梁天琦不是單獨行事,因此無就其參與角色去給予不同比重。

掟水樽判囚7年 盧建民大狀指量刑過重

陪審團裁定砵蘭街參與暴動罪成的盧建民,獲判囚7年,為是次旺角騷亂事件中最重的刑期。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

劉偉聰陳詞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將被告犯案時的「心思意念」,與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混淆了。劉指,即使聚集的人有意圖去犯案,但是若果他們背後沒有共同目的,都不能被視為集結在一起。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去年原審時,控辯雙方有一至兩日時間去檢視法官的陪審團指引,現階段才提出該指引有問題,問劉是否即是承認疏忽。劉回應表示,當時未參透這個控罪元素。

就盧的刑期,劉偉聰認為盧向警員掟水樽和泥沙,性質較楊家倫案中涉及的火燒的士輕微,因此原審法官量刑過重。此外,劉認為將被告戴口罩視為早有預謀犯案,是過度推論。

一時義憤掟發泡膠箱 黃家駒大狀指量刑過重

去年1月開審時承認於亞皆老街參與暴動的黃家駒,獲判囚3年半,現就刑期提出上訴,由大律師陳銚明代表。

陳銚明指,沒有證據顯示黃早期身處砵蘭街,他當日只是路過亞皆老街,一時義憤而用發泡膠攻擊警察,當時未有人開始掟磚或玻璃樽。陳表示,原審法官量刑時,不應假定黃預知他被捕後所發生的掟磚事件。

鄧浩賢案中,被告搖鬆路牌及掟磚,當時有100至200人聚集,最終有29名警員受傷。該案就鄧浩賢的量刑起點為4年半,而此案的原審法官就黃家駒的量刑起點亦相同。陳銚明認為,比較兩人的行為,黃家駒的量刑起點是過高。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回應指,暴動罪量刑並不能單獨考慮各犯案者的行為,此案的參與者是倚仗人數才能繼續,因此量刑要視乎人數、時間、暴力程度和規模。梁又指,梁天琦和盧建民一直身處砵蘭街,耳聞目睹並清楚事情的發展。

上訴庭宣布押後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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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以百計市民聲援送囚車

大批支持者早上到場聲援。據知,今日凌晨1點多便已經有市民排隊輪候旁聽籌。至早上9時,逾200人聚集在囚車的出入口,並高叫「香港人,反抗!」

聆訊結束後,逾400人散布在天橋和囚車出入口,等待囚車駛出,期間不時齊唱《十八》和《願榮光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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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民前發言人黃台仰和創會成員李東昇,原為同案被告,自2017年尾缺席審前覆核後,一直遭通緝至今。他們今年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時,始透露去年已獲德國政府批出難民身份,現時定居當地。

有關2016年旺角騷亂的案件,至今共有2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事發至今逾3年半,仍有一宗涉及「旺角女村長」畢慧芬的暴動罪案件正在區域法院審理;另外一宗涉及3人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名的案件,則排期至明年4月於區域法院開審。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