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集會場合,除了示威者外,還有警察、記者、醫護人員,他們「身處」示威場合,是為了工作,不是為了示威。警察沒有因為「警員」身份而豁免「不蒙面」。然而,《禁蒙面法》第4(3)(a)條列明,若該人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即為免責辯護。
規例説「身處有關集結……」,所謂「身處」,即是並非參集結的人,只是為執行工作而在場出現的人,警員、記者、救護人員便屬於這些人,亦包括那些喬裝示威者的警察臥底。什麽叫「人身安全」是關鍵所在,執法時的定義,有待政府解釋,「人身安全」一般應指身體遭受傷害或者有死亡威脅,普通的口罩和蒙面巾,都與此無關,因為對「人身安全」沒幫助,唯獨在有可能出現警察武力,如開槍、發射胡椒噴霧或催淚彈等的場合,因為存在「人身安全」因素,才有需要帶上護目鏡和「豬咀」,在這種存在危險的情況下,口罩和蒙面巾的作用即使低,也屬於相當合理的辯解。
然而,「人身安全」也可以包括在示威中「暴露私隱」遭受報復,但這是與警例要求在執行職務時披露身份的要找存在衝突, 亦會因「暴露私隱萬遭報復」 關係過於「遙遠」或「疏遠」(remote)而不被視為具有「人身安全」性質,無論如何,警方是執行法例的一方,不會自己告自己,必定找藉口自圓其説,將警員蒙面合理化,蒙面成為警員特權,但前綫記者和救護人員帶口罩或蒙面的行為,相反就必定會遭警察挑戰,可能這才是《禁蒙面法》的真正目的,可以解除前綫記者和醫護人士的安全保護,增加他們的成本代價,造成阻嚇作用,即使法例沒有這個目的,在警方的一向針對下,記者和醫護人員肯定會遭受警方不太友善的對付,變成警方對付他們的恐嚇或欺壓新招數。
把《禁蒙面法》逐步檢視,發現它製造矛盾衝突的作用多於解決。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