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四月政府一次過推動兩條惡法,引來極大迴響、遍地抗爭。攬炒之說,已再非空中樓閣。
林鄭政府不理一切蠻衝,當然是引致社會動盪罪魁禍首。但作為抗爭者,是否也應該對這兩日行動,作出反省和調整策略?
以「全民蒙面」回應反蒙面法,這行動是初見成效的。惡法生效不夠三天,數以萬計示威者以行動踐踏惡法,警察根本無從執法。要拘捕的,未立法已可透過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不敢拘捕的,立了惡法仍是不敢拘捕。推動一條不能有效執行的法例,其實只是進一止削弱警方執法的認受性。
當然,單單兩日抗爭並不足夠,長遠目標是將整條惡法扯下馬,這方面需要泛民議員透過法律程序去配合。
不過,不中聽我也要說。作為和理非,我建議示威者不宜將抗爭行動的焦點,放在港鐵站及親中/藍色商店。原因很簡單:市-民-不-會-支-持。
港鐵封站早有先例,但局部性封閉畢竟較易調節。像這兩天的Empty R情況,民生影響難言輕微。大眾反應如何?恐怕大家這兩天已聽過不少類似「你反對政府啫,做乜攪到全香港無火車搭?」的說話。
另一方面就是親中或所謂藍店。坦白說,除非這些商店涉及嚴重侵犯示威者行為(如打人),否則不應以過激行動來回應。我們一直批評警察濫暴,是指警方沒有採取恰當或相應武力,以早幾日開槍案為例,那位少年的確有襲警行為,但單憑這鐵通(或膠通?)一揮,不可能讓警員受嚴重威脅(況且還是警員主動走入人群)。這情況下警員向示威者心口開槍,就是不恰當的武力,就是濫暴。
反過來說,如果藍色商店不過是發表了一些支持政府或反示威者言論。我們不喜歡的話,可以罷買、罷吃、罷搭,甚至發動杯葛行動。但有需要破壞他們的店鋪嗎?這是否同樣是「不恰當武力水平」?我們不是一直爭取言論自由的嗎?
在網上,不時也見到一些抗爭者的辯解理由。這裡我也總結及回應一下:
1. 有影片顯示,很多破壞是對家找人做,然後陷害示威者的!
部份個案的確可疑,應該就此向政府施壓調查。不過,將所有對示威者不利的破壞都歸咎「臥底」,這辯解本身也很無賴。你敢說示威者沒參與過破壞行為?
2. 社會運動總有成本。批評示威者的人應該覺醒,不要做「港豬」。
我只能說,恐怕沒有一個成功的社會運動,能夠脫離群眾支持。有沒有覺醒、是不是港豬都好,他們都是香港一份子。我們不能漠視他們的感觀。
3. 不是說好不割蓆的嗎?仲講?
我不會與這場社會運動割蓆。但見到示威者過了火位,我會出聲,相信其他和我看法相近的人也一樣。如果基於不割蓆就不出聲提示,表面上是團結,實質上是令整場運動失去自我修正的能量。
舊惡法撤回,換來的卻是更離譜新惡法。抗爭之路仍然漫長,希望大家都能冷靜的面對。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