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附屬法的方式訂立反蒙面法是香港立法史上的最仰鸠的一次立法。它的最直接的效果是立即增加市民的白色恐怖感!
訂立規例的權力
(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她排除了現時「屬緊急情況」而玩文字以「危害公安的情況」作出今次立法基礎。從中文裡未必容易兩者分別,其英文為:
“On any occasion which th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may consider to be an occasion of emergency or public danger he may make any regulations whatsoever which he may consider desirabl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事實上,經過十月一日的會戰,之後雖然仍有示威破壞,但其衝擊形態已與之前的有本質的不同,具體而言就是不想主動和肢體上衝擊差人。可以預見,只要不火上加油暴力衝突可望逐漸減少。 政府的今次舉動是火上加油,唯恐天下不亂。
緊急法實施令人最擔憂的是一些超出其法律範圍的事件發生,不受到報導,不為你重視,不被追究。社會認為想當然。
例如發生在香港的1956年雙十九龍暴動,當然法治人權民主相對落後,英軍在戒嚴令下,直接射殺因好奇而在樓上觀望的市民。
為何話佢仰鸠佢就嬲,話佢蕃薯又冇咁大兜?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其實施的一種情況是在街上警員向途人查身份證時,被查市民在反蒙面法生效後可被要求除下面罩,在被警員確認身份後,有權重新帶上離開。大佬呀!在之前的查牌時,警員是否可以拿住被查的身份證,讓對方不除下面罩就能確認身份和送行?
其二,它也不能讓警方更容易「追緝黑衣暴徒」,因為假若我準備向前衝與防暴肉博,最合理作法是先蒙面,反正襲警罪大得多,加上暴動罪,也不會太計較加多一年的蒙面罪。至少,蒙了面有機會走甪。
它對在旁的示威者又有否威嚇作用呢?無錯,按其法可拉人,但未立此法時又為何不以非法集結罪全部拉哂呢?理由後簡單,要拉的都拉到手軟,法院和律政沒有能力處理。
合理的辯解理由
在反蒙面法下,化妝和帶巨型眼鏡不是合理的辯解理由。但因為面對可預期的摧淚氣體,到示威現場帶上有效的保護裝置則是合理的醫療上的辯解理由,例如記者。那麼示威者呢?又是那句,你不如告他們非法集結啦!
香港的所有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大部份人願意接受和認為其合理。今次訂立的反蒙面法不為大部份反送中的市民接受,讓我們看看這個跛腳政府如何收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