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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上口罩,難道你就認不出我?

戴上口罩,難道你就認不出我?

明天(星期日)下午,我會以此裝束走上港島街頭。我不忍心看見年輕人成為制度暴力的犧牲品,所以衷心希望明天香港人能站出來,以和平理性方式,讓政權看見民心所向。

戴上口罩,不是要「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而是要對政權倒行逆施、繞過立法會,以《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作無聲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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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外出戴口罩並不犯法。

《禁止蒙面規例》所規管的,是《公安條例》下所指的「公眾地方」,根據法庭詮釋,「公眾地方」指公眾人士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該處,若在私人地方或屋苑或學校,一些公眾人士可以進入的原因並非因為他們是一般公眾,而是他們乃明示或暗示的被邀者或獲許可人士,則並不屬於「公眾地方」。若在「非公眾地方」蒙面,並不會觸犯《禁止蒙面規例》,警務人員亦無權要求市民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

此外,即使在《禁止蒙面規例》所指定的情況下(包括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在「公眾地方」戴上口罩,只要不會「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亦不觸犯有關法例。

(註:多謝法律界朋友的提點,我最初表達何謂受法例規管的「公眾地方」並不全面及準確,所以現已作出修訂。有興趣讀者可以參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