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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禁以面罩、顏料遮臉 最高可判監1年

【禁蒙面法】禁以面罩、顏料遮臉 最高可判監1年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獨媒特約報導)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在近4個月的示威遊行活動中,幾乎所有參與人士都戴上面罩,刻意隱藏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從而作出暴力行為。李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規例,是要針對使用暴力的違法人士,包括在《公安條例》規管下的集會、未經批准的集結、非法集結及暴動中蒙面,最高刑罰為罰款2萬5千元,以及監禁1年。

李家超解釋,「蒙面」的意思是指以任何物品遮掩面部,以致無法令人識別身份,當中包括任何面罩及顏料。他指有三種情況可獲得規例豁免,包括因從事專業工作而須配戴面罩保護人身安全、宗教理由,以及先前已存在的健康與醫學理由。他又強調,警方有權力要求市民除下面罩,以作識別身份,如市民不配合,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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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則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已充分顧及《基本法》及人權標準,但強調考慮並不是絕對,須視乎限制的相稱性。她重申禁止使用蒙面用品是保障公共安全及秩序,阻止暴力人士隱藏身份,逍遙法外,強調措施並不會損害市民本身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仍可參與合法的集會」。她又認為相關法例對市民的影響有限,不會影響有合理辯解下使用蒙面物品的市民,指市民在被警方截查、核實市民身份後,可以再戴回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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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質疑動用《緊急法》為「項莊舞劍,旨在沛公」,打開潘朵拉盒子後,行政長官將會有無上權力。林鄭月娥回應稱,暴徒的暴力不斷升級,政府不斷應對,「暴力唔升級,我哋唔需要出啲咩手段」。李家超稱,蒙面令檢控和搜證有困難。

被問到會否實施外匯管制,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讀出《基本法》第112條的內容,表明香港不作外匯管制。

李家超:相信記者可獲豁免

記者質疑,林鄭如何確保香港金融業的地位不受影響,及在槍林彈雨下,記者是否不能戴口罩及面罩作採訪。林鄭只表示,決定是符合相稱性和已考慮各方面,強調《緊急法》不會做不符合香港利益的事情。李家超表示,政府從來都不希望有任何人傷,訂立規例是因為示威者犯法,「冇暴力犯法,警方係唔需要執法。」他重申,從事專業工作或受僱工作需戴上面罩保護人身安全的人可獲豁免,相信記者符合條件,並指法庭亦有權力考慮個別個案是否構成合理辯解。

對於警務人員是否適用於《禁蒙面法》,李家超稱警方在執行職務時,已有很多方法去辨識身份,「軍裝有編號、便衣有委任證、速龍小隊頭盔後有編號。」他又指示威者可選擇離開現場,逃避責任,但警方卻不能離開,擔心社會重視保護犯法人士的身份。

林鄭拒答會否再引緊急法訂其他規例

記者之後問及政府會否擴大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其他規例。林鄭月娥未有正面回應,只表示暴力行為在不斷變化,今日訂立《禁蒙面法》規例是負責任及審慎的決定,經詳細考慮,並稱不擔心立法為社會帶來反效果,「依家冇乜嘢係得到完全支持」,又指暫時不能預計何時會停止《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對於有市民將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鄭若驊則表示仍未收到司法覆核的具體情況,故未能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