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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警方開鎗重創示威者的非理性,兼質疑警方放寬武力指引的預謀

再論警方開鎗重創示威者的非理性,兼質疑警方放寬武力指引的預謀

剛見到一段有關10.1當日警察開鎗重創示威者的新影片(附於下面)。這段影片,由於有拍攝事發前的事情,的確可對當時的情況有更詳盡的了解。有人強調從影片中看見示威者使用了高度暴力,並以此來證明警方開鎗重創示威者的合理性。然而,我仔細看過影片並經細心分析後,仍維持之前所作的判斷 —— 警方開鎗重創示威者是非理性的。

首先,有人依該影片,強調了示威者使用有殺傷力的攻擊性武器(磚頭、士巴拿、鎚仔等)襲擊警察;然而,這樣的說法是偏而不全的。一般來說,警察目前使用的武器(即使不計手鎗,也有警棍、橡膠彈、布袋彈、海棉彈、催淚彈等等)的殺傷力遠比示威者大,故此,幾乎每次有警民衝突時,看新聞就見到是示威者傷的多和傷的重(甚至有人永久傷殘),而不是警察。除非警察不再濫用暴力虐打示威者,否則,單單責備示威者用武器還擊警察並不公平;更何況警察長期正式受訓,並有一般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在武力使用上的優勢是很明顯的。故此,據影片強調示威者單方面使用暴力是偏面的,用來為警察開鎗重創示威者辯護更是說不通的。

其次,更重要的,是看到了之前發生的事情,是否能為開鎗的警察開脫?很明顯不能。因為,警察開鎗與否,與之前發生的事情沒有必然的關係。他開鎗的具體處境,並沒有因為新片段而有變化。有一班示威者(約十多個)還擊一落單的警察,後者跑到一班同袍(約十個、八個)旁。他們是防暴警察,有上述比示威者更具殺傷力的武器,也有更有效的防衛裝備;故此,那時該被襲擊的警察根本就沒有生命危險。然而,另一位警察,他清楚目睹了當時情況,並早已持鎗在手。在同袍及自己生命沒危險時,他沒有向示威者作出開鎗的示警就向他開鎗。而且,影片中見到他是有其他非致命武器在身,但他卻沒有用。另外,他並不是向對方的手腳等部位開鎗(若是阻止示威者襲擊這是很足夠的),而是冷靜地近距離朝著示威者胸口開鎗,只差三厘米就中心臟(近距離用真鎗射可致命部位,令人懷疑他有心取人性命)。他的開鎗,肯定是不合比例及無必要性。說不合比例,是示威者襲擊警察不達致命程度,但開鎗者卻用了致命的武器及射人可致命的部位;說無必要性,是即使警察不開鎗,他自己或同袍也沒有生命的危險。故此,他的做法頗有故意開鎗殺人之嫌,應受法律制裁,絕不容姑息。

警方迹近開鎗殺人、知法犯法,也許是早有預謀。今天多份報章報導,在10.1前夕,警方沒經公開諮詢就修訂了《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全面放寛了使用暴力的準則,將開鎗條件由被射擊者有意圖致死或重傷他人的行動改為不須有意圖就可以,並將「催淚劑裝置」加入為可使用武器,以及將警棍、橡膠子彈、布袋彈、海綿彈和水炮車等列為「低殺傷力武器」等等。

翌日,警察對付示威者就開了六鎗,甚至一鎗對人可致命部位發射。這令人質疑,警方妄顧市民性命,隨意擅改守則,是為任意開鎗射殺示威者作出預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