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反送中運動中,不少不足18歲的兒童被捕,部分兒童的權利被警方剝奪。香港失明人協進會主席莊陳有以個人身分發起網上聯署,指警方行為已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署五日內已收到逾4,500個簽名,他會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並計劃撰寫報告提交予聯合國。
莊陳有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障18歲以下兒童以最低、甚至不用司法程序解決罪案問題,條文包括:
第3條:以兒童最大利益為考量的原則
第9條: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經法院審查,判定這樣的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確有必要
第13條: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
第15條:兒童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除非行使該權利時會侵犯他人的權利
第37條:剝奪兒童受保護、免遭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第40條:締約國應確保被指控或被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之人權獲得尊重,在司法過程中受到法律保障,包括在準備和提出辯護時獲得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適當的協助。締約國亦應盡量避免以司法程序及扣留的方式去處理這種狀況下的未成年人。
曾於元朗遊行中被捕、社工復興運動社工劉家棟指,警方不容許社工陪同兒童到警署十分無理。他認為即便是成人面對拘捕時,亦需要尋求協助。劉家棟又斥警方濫用「保護令」,將未定罪兒童關押於兒童院,強制其與父母分離,變相剝奪兒童自由。劉家棟指,有一名女童只因持有電筒及普通口罩而被拘禁27日,其後才獲無條件釋放,顯示警方根本無實質證據便無理拘捕。他又提到有一宗個案,警方稱未能聯絡家長而申請「保護令」,但該兒童家長指並沒有收到警方聯絡。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總)會長倫智偉認為社署在「保護令」上把關責任重大,社署感化主任可於警方申請「保護令」的庭上提出休庭一小時,了解兒童的行為及為其作出澄清以保護兒童,他認為社署應加強支援。
工黨張超雄失聲,由其助理袁慧妍代為發言,張超雄對議員不能探望其兒童感到無奈。因為兒童的監管權在社署,社署可以拒絕律師和議員接觸兒童,其權利比被懲教署拘留的人士更差。
立法會教育界葉建源議員認為,青少年有自由發表言論權利,學生的聲音可在學校同社會表達,希望執法者不要再無理拘捕兒童,否則只會摧毁社會的未來。他亦呼籲年輕人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表達訴求,遠離危險。
記者:何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