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的反釋法遊行,社民連吳文遠、陳文威、周嘉發;大專政關葉志衍、盧德昌;嶺大學生會前會長鄭沛倫被裁定煽惑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等罪成。香港眾志林朗彥和林淳軒則各承認一項罪名。裁判官黃雅茵今早分別判處以上8名被告緩刑及社會服務令。
各被告判刑如下: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
【罪成】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兩罪均判處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
大專政改關注組葉志衍(29歲,設計師)
【罪成】參與非法集結: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罪成】阻差辦公: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社民連陳文威(25歲,工黨傳訊幹事)
【罪成】參與非法集結: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大專政改關注組盧德昌(補習社導師)
【罪成】參與非法集結: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社民連周嘉發(27歲,公司東主)
【罪成】阻差辦公: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林淳軒(25歲,學生)
【認罪】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嶺南大學前學生會會長鄭沛倫(24歲)
【罪成】參與非法集結: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
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24歲)
【認罪】參與非法集結: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
辯方望判非監禁式刑罰 鄭沛倫獲嶺大校長校監撰求情信
判刑前,辯方表示案發時間距離現在差不多三年,並且在黃之鋒案的判刑指引頒布之後,因此建議裁判官根據以往案例判刑。
第二被告葉志衍、第三被告陳文威、第四被告盧德昌、第五被告周嘉發及已認罪的林淳軒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均顯示,他們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代表盧德昌的律師伍展邦指,盧的身體狀況出問題,基於私隱不便透露詳情,但是需定期服藥以控制病情;希望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輕度的社會服務令。
第八被告鄭沛倫不獲裁判官批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是他獲嶺南大學校長鄭國漢、校董會主席歐陽伯權、學生服務中心總監及副總監撰寫求情信。代表鄭的大律師陳偉彥引述求情信指,鄭有領導才能、有責任感、關懷他人及熱心服務同學;希望獲判非監禁式的刑罰。
裁判官:黃之鋒案量刑指引不適用於此案
經押後半小時後,裁判官黃雅茵表示,接納黃之鋒案內對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控罪的判刑指引並不適用於此案。
就首被告吳文遠的兩項控罪,黃官認為吳並不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兩罪各以14天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案發事件中無財產受損和無人受傷,兩罪均准以12個月緩刑方式執行。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黃官續指,葉志衍、陳文威、盧德昌、周嘉發均向感化主任表達悔意,加上他們的犯案行為只維持短時間,因此接納各人的社會報務令報告,判處他們60至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等。
至於開審前認罪的林淳軒,黃官認為他在案中的領導角色是無庸置疑,但考慮到他案發時年紀尚輕,事後患上適應障礙症,吃了不少苦頭,加上預審階段時已表明會認罪,因此認為法庭應給予他一次機會,透過社會服務令彌補過錯。林淳軒最終獲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官指,鄭沛倫和已認罪的林朗彥當日主動推鐵馬,導致近一半干諾道中遭堵塞,案情嚴重。她認為,社會服務令和罰款不是適合的刑罰,兩人的量刑起點分別為14天及21天監禁,因控方申請修改控罪令案件延滯,林獲減至14天。黃官考慮到鄭的求情信內容及事件沒有導致人受傷和財物損失,因此准兩人以12個月緩刑執行刑罰。
吳文遠擬提上訴
今早開庭前,被告聯同約30名聲援者在法院外高喊:「人大釋法可恥!DQ議員可恥!香港人加油!我有權遊行無須警方批准!」
吳文遠表示,相比起現在反送中運動的市民面對的處境,他們在三年前所面對的是微不足道。吳又指,三年前政府DQ議員,能預視到將發生今時今日的矛盾。他呼籲市民參與民陣於周日(9月15日)發起的遊行。聽取判刑後,吳向傳媒表示「非法集結」的罪名本質是惡法,因此將會提出上訴。
林朗彥表示,希望市民不只關注這宗案件的被告,而是關注因參與反送中而被控告的人。
記者:黎彩燕、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