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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林鄭月娥的反社會人格特徵

看林鄭月娥的反社會人格特徵

載個頭盔先,本人並非臨床心理學家,但有受過心理學相關訓練,故此只純粹據觀察而得出此結論,非為林鄭斷症。為何會有此想法,是因為一路下來,我個人越來越發覺她有下列特徵—根據維基百科,「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的定義,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A. 從十五歲開始,廣泛的「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思考或行為模式,以下七項診斷準則中至少三項 (或以上):

  1. 不能符合社會一般規範對守法的要求,表現於一再作出侵犯法律或社會規範的違法行為。
  2. 狡詐虛偽,表現於一再說謊、使用化名、或為自己的利益或娛樂而詐欺、欺騙、哄騙愚弄他人。
  3. 做事衝動或不能事先計劃。
  4. 易怒且好攻擊,表現於一再打架或攻擊他人身體。
  5. 行事魯莽,不在意自己及他人安危。
  6. 經久的無責任感,表現於一再無法維持經久的工作或信守財務上的義務。
  7. 缺乏悔恨,羞恥和內疚感,表現於無動於衷或合理化對他人的傷害、虐待或偷竊。

B. 十八歲才可確立此診斷,以免跟少年反抗期混淆。
C. 有證據顯示個案十五歲以前為品行疾患的患者,即通常十五歲前即有行為障礙(conduct disorder,一種持續性的行為模式,此行為模式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或破壞了社會規範)。
D. 反社會行為不僅僅只發生於思覺失調症或躁鬱症發作的病程中。(參考資料)

我們試集中看 1-7 項。我將其歸類為3大點:

第一,個人性格方面,行為衝動魯莽 (3,5);容易憤怒、好攻擊(4)。

林鄭「行事魯莽」的一面,在於白衣人事件。以黑社會「懲罰」市民,任是一個正常政府都知有問題,林鄭竟容讓此等事情發生。林鄭最為奸詐陰險地方在於,所有Dirty Job都不會經己手;辛苦打架的部分由警察承擔,自己坐在冷氣房飲紅酒睇電視新聞打到示威者爆缸。容許白衣人無差別攻擊市民又是另一鐵證。這比起自己出手去「打」、更可怖更無恥,如希特拉都不用自己推猶太人入毒氣室一樣。

第二,個人道德方面,沒有道德制約感,包括對他人(精神與肉體)傷害無動於衷(4、7);缺乏責任感與承擔(6);無法遵守承諾、行事為人虛偽、為己利益詐欺、欺騙、哄騙愚弄他人(2)。

首言「對他人(精神與肉體)傷害無動於衷」(4、7)。這幾個月折騰下來,種種暴力場面已是家常便飯。暫此不論誰對錯,但作為當權者(即是你是有能力運用公權停止如此暴力的一方),竟然對大量流血事年置若罔聞,更以警隊使用之「最低武力」為傲。事實擺在眼前,警隊使用之「最低武力」,讓示威者頭破血流、永久傷殘、視力嚴重受損、被揭發警方使用私刑者更出現大量嚴重骨折。「最低武力」?這是最不恰當的形容詞罷。任是正常有惻隱之心者,都希望盡快停止干戈;但林鄭此好戰者,卻全無惻隱之心,是為「對他人(精神與肉體)傷害無動於衷」(包括警察),同時剛愎自用、不聽任何進言。

次言「缺乏責任感與承擔」(6)及「無法遵守承諾、行事為人虛偽」(2)。2017年選特首,口口聲聲話「如果民望低會辭職」,如今大量民調均顯示民望極低。說好了的辭職呢?此為「缺乏責任感與承擔」。另,由2014傘運林鄭對學聯等人的虛假承諾和反口、到皇后碼頭承諾重建至今不翼而飛,種種跡象顯示她根本就是一再說謊、無法讓人民委予信任的領導者。謊話連篇欺瞞市民,此是為「無法遵守承諾、行事為人虛偽」。

第三,一再作出侵犯法律或社會規範違法行為(1)。

林鄭所作的當然「合法」,因大權在握、乜都佢玩哂,但又係咪「合情」「合理」?運用警權作為政權的武器、運用「反對通知書」作為打壓人民合法示威表達意見的自由。我們的社會道德價值,是誠實、負責任、行公義(公義非單指犯「法」,更是犯「罪」),林鄭卻完全無視此等社會規範。

最後我想強調一點:中共必定是幕後黑手,這是無可爭議;但論實施嘛,我相信細節上有很多「本土」調節的空間—但林鄭基於種種反社會人格特徵,令她在是次事件中,成為中共極權的爪牙與幫凶。她非但沒有為港人爭取最大利益,更出盡全力賣港;把其管治人民拉的拉鎖的鎖打的打,卻毫無悔意、更以此為傲。有人戲言,「其實佢係咪英國特務黎架?」如果此為真確,坦白說、她也挺成功了(苦笑)。

不論藍黃,都要認真想想:到底我們是否要一個疑似具「反社會人格特徵」的特首???真的—不論藍黃,我們真的要好好想想這個問題。